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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民法推婚姻平權 邱太三:不能只想我要的
針對立法院17日將審議婚姻平權等相關議題,法務部長邱太三16日表示,支持每個人追求
幸福權益,但他也坦言,若直接修改《民法》,還得考慮後續衍生法律配套的問題,「不
能只想我要的」。
邱太三16日下午與媒體進行茶敘。由於17日立院委員會將對同性婚姻議題展開審議,而反
對團體也將赴立院抗議,法務部的態度也備受關注。
對此,邱太三表示,台灣過去兩派意見紛擾已久,但都未能有有效對話,他指出,法務部
的態度很清楚,即支持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在追求權利時,所涉及層面也有不同面
向、內涵,從現今法制上而言,仍有不同問題要面對、配套要去設計。
邱太三指出,法務部作為《民法》主管機關,若要直接修改《民法》,相關配套也要一併
研擬,且若各部會有涉及以民法為基礎的法律,也都要一併考量是否完善,以避免修法後
衍生出問題,如內政部可能就會涉及戶籍法、國籍法問題。
邱太三表示,各國在處理該議題上都會選擇最好的方式,如另立同性伴侶法專法,或者直
接修改、新立婚姻法等,法務部還是認為應該按部就班、逐步推展,他強調,「不能只想
我要的,而不考慮衍生出來的問題」,這部分17日也會再跟委員溝通、討論。
心得
很擔心邱太三會不會被完成階斷性任務請辭阿,網路很多傳言高層是...,高層沒否認也
沒證實。
法務部書面意見晚上出爐了,當中提到將民法中的夫妻、父母用語修正為「配偶」、「雙
親」,恐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宜審慎評估。
法務部指出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逕將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係社會多數現象
,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此外,法務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父
母」用語可能也須一併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雖未將「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別用語全面移除,但所謂 「平
等適用」用語,現行法制並無體例,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
之規定」為適用範圍,其法律明確性仍有斟酌空間。]
我舉個例子外國人申請歸化來台移民署要怎麼分辯她們是lesbian還是閨蜜(bestie),就算
她們在國外有登記為同性伴侶又如何?許多國家同性伴侶,法律上分離不需要雙方合議!
信不信一堆人會這樣鑽漏洞申請歸化為台灣籍!取得身份證後其親屬也可以辦理依親呢!
兩案人民關係條例是不是也要修因為對岸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好讓陸籍同志也能來台定
居,現行制度對岸來台取得台灣籍是不用放棄中華人民共合國國籍的呢!取得身份證後其
親屬就可以依親來台呢
入台證好難申請喔!當對岸中上階級很少阿!
https://goo.gl/DSJ6oP
唐鳳被問到同志婚姻需要有名有實的議題時表示,先不管民法怎麼講,把穩定關係寫下來
,請公證人公證,這就是一個名份,就是民事契約。他說自己與伴侶已有公證過的民事契
約,這就是一個名份。而未來若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他也
不一定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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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國際法
高等法院法官判決文認為憲法人民權利章中,並未明文列舉「婚姻權」,民法有關男女雙
方當事人才能結婚規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維護所為價值判斷,並沒有違憲疑
義之處,也沒有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16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第10條所保障的婚姻、庭庭權利,都指涉「成年男女在自由意志下的結合」
而非男男或女女。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前身)在2002年對紐西蘭同性婚姻權申訴案的解釋指出
,人權公約所提婚姻權利是「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
munication No 902/1999)。換言之,以人權捍衛同性婚姻權利,只是扭曲婚姻權的原意
。
2004年的《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經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獲得包括美
國、南美洲、亞洲、非洲及中東等149個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多哈宣言》第4條及第13條
確認家庭是由丈夫與妻子(husband and wife)組成,並重申婚姻是男女兩性的自願結合
,此與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婚姻權的解釋若合符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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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方式上,南非與英國係以另定專法的方式處理之。此制度與修正既
有之婚姻法之差異在於區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之法律,由獨立之新法來規範同性婚姻之
要件與權利義務。
而希臘僅限同性使用伴侶制度且禁止同性收養等於另立專法,而承認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養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決,匈牙利則是禁止同性收養,這些老牌民主國家不怕被說成假平
等,假友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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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立委的提案多由國會助理草擬,委員本人簽字。立法院多數的法案條文都是照行政機
關的版本通過,行政機關提案的通過率也比立委自己提的通過率還高許多,因為只有行政
機關才具有資源提出專業的修法意見
邱太三在立院說道: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不管性傾向都有追求幸福權利,而態度保守則是因為社會
上需要有不斷的溝通跟對話的機會,讓更多人理解,而且不同團體有不同的主張。
因《民法》當年是以兩性為基礎而立法,若修改會牽涉到家、宗族等法律關係,像是戶籍
法等等法條是不是要調整,修改後會不會造成甚麼牴觸。若要推動婚姻平權進度要快,就
是直接立伴侶法。)
法務部研議的法案委由清大研擬,「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計畫
由清華大學副教授林昀嫺主持,研究案主要目的是在考量社會影響的前提下,研擬我國同
性伴侶法制之具體條文。
計畫主持人:林昀嫺 副教授
學經歷
http://www.lst.nthu.edu.tw/files/15-1176-16802,c5880-1.php
協同主持人:黃詩淳 副教授
學經歷
https://goo.gl/gZtglW
難道林昀嫺 ,黃詩淳兩位副教授的專業會比不上立委,國會助理,沒有資格研擬法案
研究團隊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架構、我國民法內涵及他國實施同性婚姻法或伴侶法的經驗
,草擬我國同性伴侶法草案初稿,做為深度訪談、焦點團體座談、4場公民會議的討論基
礎。
研究團隊預訂於105年10月2日在台中;10月23日在花蓮;11月5日在高雄;11月12日在台
北,舉行共計4場公民審議會議
直接修改民法後,通姦罪怎麼認定!難道為了同性婚通姦難認定就要廢除通姦罪,民法親
屬篇一堆法條的夫妻,父母等字樣通通要改
身分證,戶政的欄位也要更改,還有伴侶關係怎麼結束比較適當,結束之後有什麼權利義
務,可不可以一體適用民法這都需要專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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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摘自林昀嫺副教授團隊的研究計劃
以我國婚姻制度來說,結束婚姻的方式有兩願離婚(雙
方自願同意分開)、裁判離婚(法院判決分開),以及調解或和解離婚(法
院或第三人介入下協議分開)。在離婚後,可能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決定
的問題,也可能會有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的請求。
在伴侶盟 2013 年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裡,關於伴侶關係結束的方式
並不像婚姻那樣嚴格,伴侶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決定結束,並
用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只是若一方單獨決定結束,必須提出已書面通知
他方的證明。伴侶關係結束後,其中一方可依其為家庭提供之家務勞動,
向他方請求償還;而關係解消並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仍需協商監
護、探視等安排。
可其中一方單獨決定結束關係,在制度的設計上各有利弊,大致如
下:
1. 在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提供較好的退場機制:現行婚姻制度下,
除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外,依民法規定,原則上須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訴請離婚,造成婚姻常在雙方十分不堪的狀況下收場。若在伴侶
制中得由單方解消關係,即可在關係已難以維持時結束。
2. 使伴侶積極面對與經營關係,重新思考關係的意義:單方解消制度
的存在,或許更能迫使伴侶面對彼此遭遇到之問題,積極經營雙方
關係,亦重新思考關係的價值與意義,而非以法律規範作為逃避問
題之方式,並以制度束縛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簡單,可能未經深思熟慮: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侶可能一時衝動、未深思熟慮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許可以有猶
豫期或其他程序設計作為緩衝,並加強他方收到通知的確認義務。
以法國、德國與英國伴侶制度來看,法國伴侶關係的結束方式與多元
成家草案裡之規定十分相近,伴侶可以雙方合意或單方結束關係,而後續
的權利義務依照彼此當初約定處理。
德國與英國則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如德國分居達一年且無法期待關係
繼續、英國分居達五年),可以向法院請求結束伴侶關係;關係結束後,
德國與英國皆設計有贍養費與伴侶退休年金分配的請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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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婚很好阿,大部分人都
持正面看法的,但要有配套措施兼顧兒少平等權及社會公平正義
#兒少也是弱勢
#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一定要送進委員會併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