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至於說什麼信賴保護原則有的沒的
: 信賴保護的定義是保障合法的不被追討,而不是保障某條法律永遠都不能變動
: 事實上也沒有某條法律永遠都不能變動這回事
: 誰知道未來的世界會變怎麼樣
: 要不然如他們所說法律永遠不會變,那是不是台灣的女性還需要裹小腳?
: 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可以煉番膏來吃?
: 不行嘛
: 所以說這樣是說不過去的
: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6419936.A.9F7.html
ZZZ
舉這不三不四的例子
裹小腳不是福利,你舉這例子我實在一頭霧水
沒規定要裹小腳了,你如果硬要繼續裹政府也不會管你
然後三妻四妾,現在政府規定一夫一妻,會去叫以前有娶妾的人離婚嗎?
我不是念法的,不過維基寫得挺清楚
信賴保護原則(英語:Legitimate expectation,香港譯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國
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
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
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
合理之信賴。」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
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
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
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
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
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
依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
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
,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
利之意旨。
這邊不討論需不需要改,也不管他們是不是貪婪老人
我只知道,如果為了公眾利益一定要改而且也改了,國家就是對不起他們的
就算是貪婪老人也一樣
他們能理解而且接受,那很好,我們尊敬他
他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而且還是貪婪老人,那也沒辦法,他要罵也是有道理的
懂?
人家憤怒有理,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為了公眾利益犧牲自己利益這種事,沒人會喜歡
然後不要爭什麼他們才是得了便宜還賣乖的人
要就去怪以前政府亂給他們福利,他們依法領錢沒對不起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