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ne110113 (阿銘)》之銘言:
前文述刪
: 他請我翻刑法235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簡單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是刑法第235條的特別法
: 在台灣只要散佈猥褻色情圖畫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
: 但你如果畫的是未成年的猥褻色情圖畫就會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所以在台灣
: 不可以散佈未成年色情圖(X)
: 只要是色情圖就不能散佈(O)
: 感覺我們比歐美還嚴苛...
其實跟本題爭議無關,但是看到有人討論法律
我就想分享一下一件得知當下讓我很震撼的事情
就是日本刑法175條:
わいせつな文書、図画、電磁的記録に係る記録媒体その他の物を頒布し、又は公然と陳
列した者は、2年以下の懲役又は250万円以下の罰金若しくは科料に処し、又は懲役及び
罰金を併科する。電気通信の送信によりわいせつな電磁的記録その他の記録を頒布した
者も、同様とする(第1項)。有償で頒布する目的で、前項の物を所持し、又は同項の電
磁的記録を保管した者も、同項と同様とする(第2項)。
我個人翻譯成這樣,日文有點破所以有錯請不吝指正:
散布猥褻之文書、圖畫、或與電磁紀錄相關之儲存媒體等物品,或是公然陳列者,
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250萬円以下罰金,或是徒刑併科罰金。
透過電氣通信散布猥褻之電磁紀錄或是其他紀錄者視為同罪。
以有償的散布為目的持有前項物品,或是保管同項的電磁紀錄者,與同項視為同罪。
根本跟中華民國刑法235條長的87%像,而且還罰更多錢!
但共通點就是,不管是日本還是中華民國刑法
都沒有定義到底怎樣才叫做"猥褻"
所以都是參考判例由法官自由心證
而日本最簡單好懂的原則就是...打馬賽克就不太算是猥褻物 XDDDDD
只能說日本刑法175條教會了我法律這種東西光看法條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