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Jerry與whenever7963互訴案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2016-10-11 11:27:46
0, 群組規定如下:
二、組務與板務之建議與討論,及申訴與檢舉
2. 向群組長提出之申訴與檢舉,請於群組組務板進行。
因此兩人皆有權在群組版上檢舉對方在申訴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1, Jerry檢舉whenever7963非申訴案內容當事人,檢舉其違反群組規定.
whenever7963雖為該申訴案之非當事人,並非在申訴文中推文,
而是另外貼文檢舉,所以並不能算是違反群組規定.
2, whenever7963檢舉Jerry在上面的檢舉乃是誣告.
檢舉內容就算錯誤,也算不上是"誣告",只能算是烏龍檢舉.
烏龍檢舉不會被群組長受理.
Jerry的檢舉只能算是烏龍檢舉.
群組規中並無明確規定烏龍檢舉或誣告的罰則,因此頂多只會被計警告一次.
Jerry在這方面頂多是初犯,從他的檢舉內容看來,
他對群組規定內容缺乏了解,所以這次烏龍檢舉無須受罰.
同理,whenever7963這次檢舉也是烏龍檢舉.
念及初犯之故,這次也不算上什麼罰則.
3, 對於"誣告"的定義,依照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這已經屬於刑法範圍,若真要指稱對方"誣告",
群組長可無權裁處,因為:
無論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站長等,都非公務員.
又,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 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
稱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
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而言,包括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法官,
負有偵查職責的檢察官,及其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或司
法警察官,機關中專負督察職責的公務員或監察委員等等.
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
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
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3. 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
故對於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
或對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誣告其違法失職,皆不會成立本罪.
且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內容的申告時,必須指明其
所誣告之人,若未指明其所誣告的人是誰,則不會成立本罪,
而可能成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
4. 行為人提出虛偽的申告即可,至於其提出虛偽申告之方式則無限制:
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
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
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
5. 行為人的虛偽申告若已達該管公務員,即屬既遂:
行為人為虛偽的申告後,就算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
均不影響已屬既遂的誣告行為.
6.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
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
故依照上述定義,群組規定不會受理"誣告"的檢舉,
頂多以"烏龍檢舉"作處理.
4, 對於"烏龍檢舉"的罰則,會依照案情程度作出處置,最多是計警告一次,
最輕也不過是群組長不予受理.
一個月內累計兩次警告則是禁言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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