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US_STOCK 審核始末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1-04-19 11:27:12
首先,
先就這次事件群組務nknuukyo未盡良善溝通之責任,
向IanLi組務與美股板的眾連署人致歉。
以下群組務會說明這次在事務處理上的疏失與本可以小心的地方,
也謝謝hateOnas等於程序上所提出的疑慮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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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以下落落長的法規討論會讓人看不懂,
所以先簡潔的說明這次處置失當的地方。
【非組務提出的開板申請】=>【群組務誤會並依四、新增看板規定第3項作判斷】
=>【群組務行使群組代表權代為處理】&【未確實做好要件審核與群組內溝通】
一、【非組務提出的開板申請】:
  通常由組務代轉的開板申請會比較沒有疑慮,
  但由連署人/板主直接在本板提出申請的比例也非常高。
  這主要是因為每個小組對新增看板的未必有自已小組的特別規定。
二、【群組務誤會】
  本次事件因為看到是連署人本人提出,所以群組務先去查詢是否小組有特別規定。
  該小組當時的規定有兩個版本:
  2009/03/17:精華區-開板規定 (Law-Service)
  2010/07/18: [公告] 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1CGmuHbZ (Law-Service)
  
  因為2009的版本還在討論稿,而且主體仍是沿用zoea 2006年的版本,
  故以較新、較完全的 [公告] 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為準。
  其中在開板部分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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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故, 若欲在本組進行新版連署,請依據:
  A. 國家研究院組務問題討論版精華區之 4.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組規 3. 新增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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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按其設訂之精神,應直接適用本群組的規定,
且以法理觀之,適用上新法應優先於舊法。
三、【依四、新增看板規定第3項作判斷】
  觀本群組之 四、新增看板規定:
  本案非小組長依需求自行開設,故不適用第1項;
  且因2010開版原則的描述,應認 [未特別明訂【開板流程於小組組規】],
  故,當依 四、新增看板規定第3項 作判斷。
四、【群組代表權代為處理】
  因為群組務誤以為這次申請也是上述的開板邏輯,
  所以才由連署人自行於本板提出申請。
  故本著加強群組事件處理效率的發心,
  依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之 (6)群組代表權 代為處理。
  [群組長有代表該群組所有看板及組長之權力,並可參與各群組會議之代表權。]
五、【未確實做好要件審核與群組內溝通】
  雖然群組務行使代表權,但未確實檢查相關審核要件。
  其中也未發現原來這個程序都還沒跑....
  [b. 發起連署人需於該板所屬小組組務板發表申請文,其中詳述該板之板旨、
討論範圍、管理方針等板務運作相關資訊,交由小組長審核。]
  這些疏失,原本群組務跟組務稍微溝通一下,
  或是多檢查該小組組務板的發文就能輕易避免,
  但我處理得太輕率,致使兩邊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也希望連署方的朋友,
  不要將這次事件與誤會上綱到管理者的人格或心態上,
  這些擔子對組務來說是不公允的,
  因為這些質疑其來有自,
  群組務在這次處理中確實有很多瑕疵,
  而組務也很盡責的 新增 連署新增看板辦法細則 #1WV61emd (Law-Service)
來避免往後有類似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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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之後的程序的處理上是否會用補正、追認或移去其他小組的方式,
  希望大家能稍待我們的討論結果,
  也希望這次我的疏失可以給未來管理者作為參考。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21-04-19 12:13:00
該小組組務板置底有20201104那一個 你只看到2009 2010?我的問題是 到底開在那 我看其他群組板路徑也跟這次不同你知道ctrl+w嗎 我是問ctrl+w位置US_stock沒有顯示國研 法律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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