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aw-Service小組長IanLi失職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06-06 15:57:57
這邊是建議原告G大補上的法源依據,如果找不到相關依據,
群組務會先以既有的規定作為判準:
板主警告兩次拔職的狀況:
  按原告的文章脈絡,應是認為警告兩次即應啟動拔職的機制,
  不過每個看板的流量不同,
  不可能讓一年三案的板主群跟一年三千案的板主群都採相同標準,
  所以通常同時有流量看板、非流量看板、學術性質板的小組不太會以明文訂之,
因為要讓這個判準對不同性質的看板產生拘束力,反而很不實際。
  因此如果要訴諸這個機制啟動的正當性,並避免乞題,
  群組務會希望你能多補充法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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