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板主 rocfrank 所提之申訴,進行如下回應。
按《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中之說明,小組長具有如下責任:
(1)小組長負責所屬小組看板之開板審核、板主管理等處理事項。使用者對板務有
所問題或爭執時,可先找小組長幫忙解決。
如今使用者 hateOnas 認為板主 rocfrank 懲處不當,
而於組務板提出申訴,組長當有責任協助使用者。
板主 rocfrank 認為「使用者不服水桶懲處要求其道歉」判定不成立後,
便視同發回由板主重新審理,然而按 #1BH3bHxt (About_Life) 之說明:
小組長根據雙方說法判定板主處理是否妥當
(1) 不妥: 請板主重新處理
或小組長更改判決
(2) 妥當: 申訴者不服可上訴
由於使用者 hateOnas 申訴要求道歉時,已由另一位板主 Kay731 改判為無違規行為,
據此判定板主群懲處並無不當,且查本站並無要求板主於判決錯誤時應道歉之規定,
因此做出如下判決 #1IImXH_8 (L_PTTAvenue) :
關於爭點一的部分,查本站各項規定皆未要求板主在判決有誤時應道歉,
更未有使用者向板主道歉之相關歷史;
且任一板主所做之決定,當視為板主群之決定。
此外使用者 hateOnas 之權益,
既已未於 CCRomance板受到損失,爭點一之部分便不再贅述;
板主的確有權針對案件進行改判,然而在本判決文下之推文與回應,
更明確指出,本判決並不代表認同板主 rocfrank 懲處適當;
→ rocfrank :hateOnas的申訴事由:不服rocfrank 處理 及雙重標準 10/02 01:48
→ rocfrank :既然組務認為申訴事由不成 即表示本人水桶處理無不妥 10/02 01:49
→ rocfrank :待明日後逕行補罰水桶 也就是了 10/02 01:50
爭點一之論述係因檢舉人已未受懲處而不贅述,
切不可自行推斷為閣下水桶處理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板主在案件由組長改判定案前自行修正,
是否仍有權再次對使用者進行懲處或有爭議,
然而板主 rocfrank 認定該案係發回重審,則與事實不符。
使用者 hateOnas 之違規文章發表於 9/14 11:24:27以及 9/14 18:40:40,
而板主 Kay731 之公告則為 9/14 22:42:06所發表,
換言之,最保守之作法是認定舊板規於 9/14 22:42:06失效;
板主 rocfrank 改判之日期則為 10/02 02:15:06 ,
意即改判之時,舊板規便已是失效,縱然退一步言,
假設板主 rocfrank 於初次判決時便已有該考量,
初次判決文亦是於 9/17 10:04:17發表,也是舊板規失效之後。
若以下圖描繪:
9/14 11:24:27
9/14 18:40:40 9/14 22:42:06 9/17 10:04:17 10/02 02:15:06
使用者 hateOnas 發文 板主 Kay731 公告 板主 rocfrank 初判 板主 rocfrank 改判
─────┴─────────┼────────┴──────────┴───
│
├→舊板規失效
的確使用者 hateOnas 發文於舊板規有效之時,
雖然批踢踢各項申訴與檢舉案件不是辯論,更不是法官審理案件,
在使用者非刻意違規或有其他惡性重大行為之特殊事由的情況下,
板規「從輕從新」以維使用者之權益,卻是值得鼓勵之事。
板主 rocfrank 主張使用者具「冒充板主」之意圖,亦即「以假作真。」,
欲使該他使用者一時不察認定使用者 hateOnas 為 CCRomance板主,
然而經仔細閱讀後,無論以各種角度皆不認為如下兩篇文章有冒充板主之嫌疑;
#1IWoeCHB (About_Life) #1IWofgdp (About_Life)
當然此點說到底可謂流於「心證」,且網路上之文字表達或溝通易生誤解,
每位使用者因家庭教育、成長環境等各種因素,對同一件事物多有不同感受,
因此該判斷究竟是否符合「普世價值」則有勞群組長了。
承前述,在判定板主 rocfrank 水桶不當後改由小組長更改判決,
因此針對使用者 hateOnas 之行為判斷是否有違反 CCRomance板規,
由於板規三.1已有更改,因此使用者之行為無論以新舊板規檢視皆應構成違規行為,
方能懲處使用者,撇除舊板規之判定不違規屬心證介入,單就新板規考量:
1. 故意以板主言論做剪輯編排來斷章取義達誤導視聽者、或公幹本板全體板友
之發文。
使用者 hateOnas 之發文並不具「剪輯編排來斷章取義」,
進而令他使用者產生誤解,因此判定使用者 hateOnas 並未違規。
此外板主 rocfrank 提出於文末申論:
其一,板主雖具責任引導看板風氣,然而此不代表,
可透過任何不當之手段以達成本目的。
其二,板主 rocfrank 主張正常使用者「不該有慫恿本板板友至18禁網站之行為」,
在未有板規的前提下,以其他行為作為懲處考量疑有不妥,
且並未禁止板主在有板規的前提下懲處使用者。
其三,本案板主共有四次判決,多數公告言簡意賅,
使用者之權益應維護並不代表板主之權益即可被恣意剝奪;
但若詢問使用者板主為何下此判決,無異緣木求魚,
因此牽涉板主判決與其主觀考量部分詢問板主,
進而做出盡可能公正之判決實為職責所在。
其四,板主 rocfrank 所指同意更改判定板規之判決文係 #1IJo_C8U (L_PTTAvenue)
其中的確有表示「板主因發現違規情事而主動懲處並無不可」,
然而於 hateOnas 案中使用者並未有違規情事,
且板主所舉之案件,亦因執行程序有瑕疵而判定不成立;
換言之,兩案有根本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
而板主 rocfrank 主張有檢舉案未經溝通而定案判決,
當指 #1IWUD7P8 (L_PTTAvenue)張貼無關板旨新聞一案;
按照本組現行組規,「檢舉」無需強制要求使用者與板主進行溝通,
且與本案相關之推文中,板主以及使用者皆已表達立場,
且無其他疑慮的情況下,因而定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