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5. 看板監督權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申訴人:ACCR
申訴之小組長:jobli
申訴事由:
對於心情小品集組務板小組長的判決有所不服。
#1J1Wh7mY (L_SecretGard)
(一)
依據組規(附件1):
7.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三日之申訴案。
而小組長判決為(附件2):
(1)超過三日,小組不受理
(2)版主警告乙次
此案超過3日,組務應不受理,也就是不介入板務判決,也就是申訴案狀況為不受理。
而現在實際情況仍為受理,名義上不受理,但實質上卻有懲罰。
我願意針對這問題進行板規修改,也願補充警告公告及與小組長討論。
且群組長第六點也是提及:
「就群組的判定,亦屬「人身攻擊」的推文,依站規,板主
需作出處置,若無板規可依據,仍應加以警告制止。」
我確實有警告,雖方法不夠公開透明,但是有作為不等於沒作為。
而被警告之板友於警告後亦未再度人身攻擊違規。
板規本身就是會有變動修改,根據以往案例作修改,來使板規更加完善。
也如同群組長於BM所說應改進之處,才因這次事件看見板規的盲點。
不過要因板規漏洞以及盲點,以致懲罰性警告的結果,個人覺得不服。
另外根據組規:
6.申訴前請備妥相關證據或引用條文,未備妥者按亂訴論,依規定處理。
8.與板主往來信件必須公開於組務板,若經修改則不以證據視之。
檢舉人在相關證據方面並沒有附上完整信件,
並聲明板主回檢舉人信時並未寄信警告違規者,於事實不符,
容易產生誤會,認為是板主未做任何處理,在組規6跟8也說不過去。
組規:
10.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而jiaxu非當事人卻發文討論,雖自刪,已於系統重啟時刪除,
小組長未對此位處置。
小組長在此案中僅聽信申訴者一方說詞,未盡查證事實,多次解釋也不接受,
僅有群組提出疑慮時才願意接受板主提供其他相關事證,違反組規處亦尚未處理。
也對板主有歧視意味發言,
#1J0D90pv (BM) 此篇文章中曾推文提及:
類似"我看他不過是個小女生,竟然上來討救兵"等歧視話語。
當下保留不及,已被原作者編輯刪去。
我提出諸多溝通,小組長卻一再無視,一再預設立場認為對該板友不友善,
而對板主有所成見。
(二)小組長的判決中,認定板主「黨同伐異」,這句成語我本來不了解其意,
經查詢教育部字典,得知為:結合同黨,攻擊異己。
可是我人身攻擊部份信件早已警告,並沒有結合同黨攻擊異己。
若要說異己,去信警告的才是異己,板主從頭到尾沒有對U板友作出處分。
還是很感謝小組長的指導,此申訴文僅為對此案判決結果,個人覺得不服。
也麻煩群組長了,謝謝。
附件1:判決結果
附件2:[公告]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附件3~8:與小組長信件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