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HappyLivin 小組長 判決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4-09 09:28:09
小組陳覆如下:
1.就法理言:
本案明顯違反版規,小組立場明確,版規未規定者即不可處份
故本案申訴人即指出,在當下發文之前,已經先閱讀過板規才發文。
而版規並無意味怖之規定,版主群於2013年12月31日公告後亦未納入版規修訂
#1Img0wU_ (marvel) [ptt.cc] [公告] 關於"意味怖"系列文章
處份原因則為
▲不符合看板性質(包含: 廣告文、政治文、無關板旨、marvel點薄弱)
◎發佈廣告文、政治文,劣退並水桶一周
◎無關板旨、marvel點薄弱,非惡意者刪文處置,惡意違規者劣退並水桶一周
且處份為退文及水桶,退文為影響使用者之權利之重大處份,應以版規為主
不宜任意延伸及自由心證。
2.就判例而言:
依#1J7e0HgS (BoardCourt)
可清楚確認Jaies板主暫不執行jobli小組長裁定,
有意透過信件協商(但該群組中,寄信給小組長為進一步向群組長申訴之法定程序)
、進一步向群組長申訴,並期待群組長若能變更判決,則不必依照小組長裁定執行。
以上冗長的程序,說穿了就是四個字,板主有意「以拖待變」。
然而,以本站目前申訴制度原則上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訴而言,
若非「特殊事由」,原則上板主裁量之爭議多以小組長裁定為裁定,
群組長甚至可以以「無特殊事由」為由直接不受理相關申訴。
因此,若板主有權暫不執行小組長對申訴案之裁定、
透過向群組長申訴以拖待變,小組長之裁定不無可能永久擱置,
使板主權限凌駕於小組長權限之上,而這已牴觸本站制度設計。
換言之,申訴案一經小組長裁定,板主即無權維持原裁定
本案案情簡單,為維護使用者權利,故由小組逕行判決,並非侵犯板主的管理權限
3.就維護使用者權利而言:
版主有限制發文即退文之權力,相對版友為強勢之一方,如版主可任意施為
在無依據情況下限制版友權利,小組立場為保障弱勢,故所業管二個小組內
各項申訴均依法儘速判決,以維版友權利及看版秩序。
4.就執行面而言:
判決已明示:
1.請版主撤銷退文,但水桶仍應保留 <<維護使用者於其他版發文權利
2.請版主將 意味文 等項目加入版規 <<行使看板監督權,並提出修正建議
3.版主無失當,不檢討<<本案使用者亦有過使,未針對版主檢討
同時理由書內即提出,公告卻未列入版規,即遭處份,為撒銷退文之原因,
但使用者仍違規水桶仍應維持,己尊重版主對版務之管理,僅糾正不當之部份。
應無不當,可受公評。
陳覆如上,懇請鈞裁!
※ 引述《Jaies (傑斯)》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5. 看板監督權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Jaies
: 申訴之小組長:jobli
: 申訴事由:
: 判決 #1JDNV4el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LoveMoon 申訴案
: 使用者與板主的溝通未完成且申訴過程無知會板主的情況下,即於當日做出判決
: 時間表:
: 3/26 23:20 (註一)原文內推文提醒
: 3/27 22:59 (註二)判決公告
: 3/27 23:02 (註三)退文通知信
: 3/27 23:56 (註四)LoveMoon寄信
: 3/28 11:47 (註五)LoveMoon小組板發文申訴
: 3/28 21:23 (註六)jobli做出判決
: 3/29 01:03 (註七)我下班處理板務時,在未獲通知下修改判決
: 4/04 03:04 (註八)jobli回信 (判決馬上一天內下,回信卻超過一天)
: jobli公布的 #1I_v1dk5 (L_HappyLivin)[公告] 幸福生活趣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註九)
: 三、申訴:
: 5.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不予受理,直接劣退水桶。
: *版務問題請先行溝通,小組不是版主和使用者的戰場。
: 而在LoveMoon申訴案中,LoveMoon表示
: "今天(20140328)查詢使用者之後發現他有上線且閱讀信件,但並未回應"
: 但此條件應不具備構成『溝通過』的定義。
: 相信很多使用者應該跟我一樣有在用手機上BBS,
: 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上BBS已經是一件蠻不道德的行為,
: 且手機回信其不夠正式且易失誤,故未在閱讀後即當下回信,
: 但下班後開始處理兩板板務時,即做出改判的判決。
: #1JDQje0k (marvel) [ptt.cc] [公告] "四則恐怖最短篇故事"系列改判 (註七)
: 而這過程中,我並不認為有任何算是溝通完成過。
: 那麼這樣子小組長接受了申訴案,且在10個小時內就做出判決,
: 板主未曾被徵詢在其中發表過意見,
: 而向jobli詢問得到的回應:
: "案情簡單明瞭的才會直接判決,複雜的才會要求當事人陳述" (註八)
: 所以簡單明瞭就可以直接判決,不需要按照程序?
: 該判決雖然與我最後的改判相同,且早於我的改判,但我是在3/29才知道此判決,
: 而我的訴求是在於這個判決明顯的過程有瑕疵,且侵犯到板主的管理權限,
: 若是小組長往後想要進行如此判決,請其將小組組規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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