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板橋版水桶公告再議

作者: GeminiMan (GM)   2014-10-30 23:09:29
一、如欲申訴,請至本板重新填寫申訴文,而非將小組事務板的申訴文
轉錄至群組板,未附任何相關證據,即要求群組需受理案件。
二、#11PhstD5 (PttLaw)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
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使用者 bencheming 非本案所遭受處分之使用者,亦非檢舉人,自未具
申訴權人身分。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因迴避問題,特將此申訴移轉貴版處理。
: ※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KDMh2T8 ]
: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看板: L_TaiwanPlaz
: 標題: [申訴] 關於板橋版水桶公告再議
: 時間: Thu Oct 9 00:47:56 2014
: 雖小組板板主與地方版版主為同一人時可直接跳過該申訴層級
: 為全其程序仍依通常方式申訴。
: 註:我不知道原來該使用者有前面的申訴文,與該使用者也無意見交流,會同時申訴
: 僅為巧合而已,本人亦以第三方客觀使用者的角度做意思表示。
: 申訴人: Bencheming
: 被申訴人: TALK520
: 看板板名: BigBanciao
: 申訴訴求: 判決撤銷
: 申訴內容:
: 小組板版主您好,關於版上
: [公告] 水桶 2014/09/28 ~ 2014/10/03 中
: 10/03/2014 17:48:23 talk520 暫停 ninimiga 發言,期限為 7 天
: 理由: 推文涉及人身攻擊 #1KBIKGZ4 (BigBanciao)
: 經當事人實名檢舉:
: 噓 ninimiga: 這樣也可以發一篇。廢文無誤,有噓當用。今天沒下雨。 10/02 18:37
: → Kamiya: 你網路上高興怎樣就怎樣吧 別打無聲電話給我就是了 10/02 18:55
: 噓 ninimiga: 有人打無聲電話給你要報警啊!!不然冰糖蓮子煮幾鍋都沒用 10/02 18:58
: → ninimiga: 記得警察要報案三聯單。順道提醒一下附近的居民提高警覺 10/02 19:00
: → ninimiga: 畢竟你還沒好,禁不起新的刺激。好好休養。非專業賣家 10/02 19:01
: → ninimiga: 非專業賣家關心您。 10/02 19:02
: → beccacca: 補血 10/02 19:50
: → beccacca: 沒補到XD 10/02 19:50
: 噓 ninimiga: 樓上要幫原PO介紹合適的醫生才補得到,啊還要找補腦的喲 10/02 20:18
: ^^^^^^^^^^^^^^^^^^^^^^^^^^^^^^^^^^^^^^^^^^^^^^^^^^^^^
: 上述標記著色推文(請參考原文,複製時無複製著色碼)應為水桶判決主因
: 依照板橋板板規規定"推文涉及人身攻擊"可處"水桶"(俗稱)處分
: 吾人對於其水桶判決以下幾點意見
: 1.依據使用者"ninimiga"推文中意思表示,"樓上要幫原PO介紹補腦醫生"等語,並無
: 明示或暗示攻擊特定人士之行為,亦即,表面上並無法認知所謂"當事人實名檢舉"
: 到底是文中的 "beccacca"或是"Kamiya",除非公告寫明,否則旁觀者自無法認識
: 其"ninimiga"所指之對象為何。
: 2.一般普羅大眾及BBS使用者對於"人身攻擊"的認知多為貶低他人名譽、降低他人人格
: ,或取其短絀之處予以言語羞辱,甚依刑法"否定他人人格"為通識概念。文中
: "ninimiga"客觀上並無此行為,找人補腦一詞亦非日常給予他人負面觀感或評價之
: 用語,應無"人身攻擊"認定之結果。
: 3.綜上所述,雖板橋版為地方版,板主負有自治與管理之責,處分上有自由心證之空間
: ,但建議仍依現行客觀環境與社會法治為判斷依據,莫失客觀期待之標準。
: 據此 吾人提起再議,拙見以下
: 1.雖該使用者水桶時效將屆滿,請衡量後解除水桶公告。
: 2.若該處分理由充足·但因水桶公告有證據表示不足之處,亦因由該使用者利益為優先
: 公告撤銷水桶,待補足處分文內容後再行判決。
: 以上再議,望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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