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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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I_v1dk5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幸福生活趣組務板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HappyLivin/M.1392480359.A.B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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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6 jobli □ [公告] 幸福生活趣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十三、依群組長要求增訂板主與使用者的溝通時限
1.使用者寄信給版主,版主最後一次上站72小時內應回應
2.雙方溝通後,版主36小時應作出改判或駁回之決定。
本案使用者 Drbigbird 於 11/21 17:52 寄信給 Army-Sir 板主 obov,
要求處理板務檢舉案件,於 L_HappyLivin 組務板前一案件舉證板主 obov 自
11/6 即未再上站。
依 幸福生活趣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溝通程序上確實已符合組規,然使用者
於寄信後兩分鐘即上訴至組務板,並未有與板主 obov 溝通的過程,如組務
直接依證據受理案件並僅聽取一方的證詞做出裁決,對於板主方亦有失公道。
故本案雖已符合小組的組規所訂程序,若板主 obov 事後有回信,仍請使用者
Drbigbird 補充證據,小組長 jobli 再行受理申訴案件會較為妥適。若板主
obov 事後未回信,使用者 Drbigbird 可告知小組長,小組長可視案情判定
是否需通知板主至組務板說明案情。
二、群組及小組都希望於「雙方均已完善溝通過程,亦未達成共識。板友仍無法
服從板主判決。」的前提下,再上訴更高層級,由組務方依案件相關證據及
規定,做出裁決。
「使用者寄信給版主,版主最後一次上站72小時內應回應」如板主勤於板務,
皆間隔三日內即上站,依組規板主未回應即可展延上訴期限。另一情況,則
同此案,板主多日未上站,縮短了雙方溝通的期限,亦限縮板主處理的時間。
群組建議,組規可刪除「最後一次上站」,使用者申訴時以 "寄件備份" 作為
證據,寄件時間推算即可。此作法亦可避免組務和申訴人對於判定「板主
最後一次上站」時間點有所差異。
三、本案判定使用者 Drbigbird 申訴案件符合組規,小組長 jobli 需受理案件。
相關處分 (包含退文及水桶) 需申請取消退文處分及撤銷水桶處分。
使用者 Drbigbird 所申訴補退文案件,群組查詢該文章代碼已無此文章。
如仍需申訴,需舉證為 Army-Sir 板哪篇文章,俾利組務作出裁決。
如該文章已超過七日仍於看板,因系統及站規限制,板主 obov 亦無法退文。
※ 引述《Drbigbird (大鳥博士)》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 DRBIGBIRD
: 申訴之小組長: JOBLI
: 申訴事由:
: 一.不受理本人檢舉 army-sir 板板主 obov 久未上站處理板務一案
: 請群組長判決應受理解給予解職
: 二.撤銷水桶與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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