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罷免SuperBike 版主 JOB314 一案 (本文)

作者: TurTao (偶速小海龜)   2016-04-11 21:58:25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turtao
申訴之小組長:SES
申訴事由:罷免程序不符之判決
關於組務 SES 於 #1N1ibvpA (L_RelaxEnjoy) 判決我罷免程序錯誤
情由:
我於 Wed Mar 23 12:58:17 2016
依照組務版規定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1.0 " (名稱暫定便於區分)
於LifeNewboard版提出罷免連署,並轉錄至組務版L_RelaxEnjoy
但後續發現,組務版並未更新組規
組規已於 Aug 11 2013 更新為 v2.0,其v1.0為2013以前之規定
去信SES版主後,版主於 Thu Mar 24 02:34:28 2016 更新組務版規定
(我發起連署,且轉錄至組務版後,組務方才更新組規)
連署滿 7 日 0 時 9 分後
於組務版提出罷免申請 #1M-u5iLr (L_RelaxEnjoy)
至 Wed Mar 30 15:05:27 2016 連署自動結束後,將罷免連署轉入組務版

組務於 #1N1ibvpA (L_RelaxEnjoy) 發布公告,宣告罷免程序不符
控訴主因
1.我發起連署在前,組務更新規章在後
2.雖信件中組務SES表示"依照最新版本",但申請剛好壓在新舊之間
依照程序正義而言,是否該以舊版規章、或有利於申請者的為主?
況且我已經遵循舊版公告發起連署了,是要怎麼"先"提出申請呢
3.我信件有詢問,組務卻避而不答
"我是先連署呢,還是要先在L_RelaxEnjoy上發起申請"
但組務並未回答此一關鍵性問題,後續卻以此點作為程序不符駁回之緣由
4.組規未寫明申請須待核可
組規 <刪除板主> 第2條 為
"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板發起連署。" (新版)
規章內容並未寫明,申請是否需待核可
5.組規前後矛盾
組規 <刪除板主> 第2條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板發起連署。
但第2條 6款卻載明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略
前面規定 先申請,再連署
後面卻是 要先連署滿七天,才能提申請 ????
且,此兩者"申請"字樣可視為相同,理由如下
閱讀 第2條 之全文,所有"申請"均可明指為"非自願刪除版主"(也就是罷免)
由下列條款可觀之
第2條主文:提出罷免連署申請
第6款 > 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第7款 > 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
第11款 > 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以推薦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除第11有明文寫"新增版主之申請外",其餘"申請"字樣並無任何附註
依照前後文意,應可認明 第6款 第7款 與主文 之"申請"為同一目的 "申請罷免"
結論
1. 組規規章內文程序部分有前後矛盾之問題,建請組長進行修改
2. 雖我提出之罷免案未符合組務認定之程序,但實質上我一路均按照規定辦理
3. 僅因組務未更新組規於組務版,且剛好介於新舊組規更新之際
且並非我的疏失,我亦有去信詢問,而組務卻未回答此一關鍵問題
即以此認定我申請罷免之程序錯誤,且依程序不符禁止我提出罷免一年
實令人難以接受
希望組長能依情於理上,更正此一判決
以上
作者: chea7 (喜歡美妙的浪漫)   2016-04-11 23:27:00
該版主現在這狀況假如不自願請辭,難令人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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