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對 L_LifeJob 小組判決不服(判決)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02 05:50:04
※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1NdUr5-v ]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公告] babysunsun 申訴案
時間: Sun Jul 31 20:21:17 2016
判決
1.板主應回復babysunsun水桶
2.請修正公告範例中針對無法定時休息之規定
理由
1.站規規定,板規不可違反法律或上級規定
本案如無違反勞基法,當不可由板主判定違法否
2.板規之規定事項可為正面表列,即明訂符合板規律定之休息時間之選項供選擇
如一小時十分鐘,或一天一小時等一律刪除
或負面表列,採不違反勞基法即為合理
3.板主非官方身份,當不可代表官方判定是否違法,廣告人在不違反法律情況下
當保障其發言權。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5-07-31 20:58:00
該案件判定 與勞動基準法有何規定無關本板新規發布常見問題9 欄位上面寫個"彈性"、"自行安排"...等於沒寫,結果肯定是刪文+懲處。故視為發文者未填該項目 依板規2水桶五日2.案件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本板判定,本板僅在不牴觸勞動基準法之原則下訂定板規勞動基準法規定 工作滿4hr得有最少30min休息時間範例中1hr10min 換算等於4hr有40min休息時間 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作是否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亦非本板有權判定之
作者: verses (隨波逐流)   2015-07-31 21:09:00
且,板主擁有板規解釋權,使用者若對板規不明瞭,甚至是不知道怎麼寫徵才文,應該先來信板主詢問,而非直接發文事後沒被處分就沒事,有被處分就以自身觀點認為板主是錯的
作者: babysunsun (北比)   2015-07-31 23:04:00
請考量本案適法性,謝謝小組長。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5-08-01 05:56:00
該案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前 已違反本板規定本板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 原則上應可實施與勞動部交談之內容已整理並寄予小組長
作者: babysunsun (北比)   2015-08-01 07:52:00
板主應在判決後著手進行板規不足相關補強事宜,並為本帳號解除懲處,不應再拿範例回應,範例本就放在板規之外獨立公告,且不適用本案,截至目前回應時間點,babysunsun仍在水桶中,延誤損失請r板主負責因範例不足損害權益到目前已累計到第四天,謝謝已直接去電詢問勞動部,除用餐時間外的休息時間,依本案工作性質,在勞動契約中寫明員工可自行安排休息時間即可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5-08-01 18:17:00
1.水桶已解除 2.範例部分移交板主群重新討論3.07/29/2016 01:05:02~08/01/2016 18:16:08未達四日
作者: babysunsun (北比)   2015-08-01 19:34:00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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