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據] 對 L_LifeJob 小組判決不服

作者: fatslave   2017-07-04 00:59:32
本人為本案申訴人,對本案發表以下說明。
※ 引述《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之銘言:
: 本人僅以當事看板板主身分對此案進行說明。
: 為使群組長易讀全案經過,本人只針對重點作說明。
: 使用者fatslave對同一案件、同一被檢舉人、同一檢舉事由,
: 連續檢舉三次,第一次經本人駁回、第二次經本人公告駁回,
: 並警告其若執意為之則視為「其它重大違規行為」,
: 使用者無視該警告強行為之,本人為維持看板秩序,
: 依先前公告之警告事項,每一推文予以水桶一百八十日,並無不妥。
angel07的#1P8KK4nn (part-time)公告內文明文記載:
本板同時在此警告,若檢舉人未提供任何証據足以証明被檢舉人有違規事實,
則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同一被檢舉人提出檢舉,否則視為第十五條「重大違規」中之
「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與「其它經板主群同意得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予以水桶一百八十日處分。
依據此公告,本人第一次第二次因為未提供足以證明的證據遭到駁回,第三次檢舉時已經附
上帳號部 #1P9JeDz6 (ID_Multi)驗證的文章代碼才檢舉,本人僅是依據該該公告行事。
angel07所表示無視該警告強行為之云云,毫不足採。
: 使用者fatslave於看板上發表數篇不當徵才內容,在看板上製造紛爭,
: 本人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將「不當文章」予以砍除處分,以避免於看板上繼續紛爭,並無不妥。
: 使用者fatslave主張其文章並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
: 對「違背善良風俗」之定義,然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亦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徵求他人霸凌虐待」之行為,實屬不當,砍除之亦無不妥。
: 若有其它需要補充之處,請群組長或組長明示之。
另,退萬步言,就算徵求霸凌虐待之文章有所爭議,應砍除的文章也僅就限於該爭議徵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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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何來內容顯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何來違反刑法、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等?
該板主何來權限任意刪除本人無任何違規無爭議的五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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