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PTTAvenue steve1121 濫權

作者: GeminiMan (GM)   2017-11-14 23:53:38
一、就小組長 steve1121 判決公告:
「請板主 P55555 於五日內發佈撤銷使用者 StepFather 水桶處分公告。」
群組亦認為,小組長 steve1121 本意是要求板主另發一篇撤銷水桶公告。
就以往法務部判例,撤銷水桶公告,應恢復對方之名譽,建議「另發撤銷
水桶公告」,而非僅「修訂原水桶公告內容」。
CCRomance 板發布水桶公告,為將水桶名單於置底文增加,故板主可主張
依慣例修改該篇公告內容,向小組長說明,應可達成另發新篇公告的同等
效力。
二、然則,板主 P55555 於置底公告,僅簡短說明「解除」,另發單篇公告,
則清楚說明係依組務判定「撤銷水桶」,並說明當時判定使用者 StepFather
違規之理由,係應為「詐騙案件」,應至他板發文。該篇公告亦同時以
使用者 StepFather 非新聞事件之當事人,再度違規處分。
兩則公告內容,案件說明之詳盡度,可明顯看出差別。
小組長 steve1121 依「是否為符合板旨之文章」作出無罪裁定,板主
P55555 再以「非新聞當事人」處分,判罰上有所依據。兩項裁定並未
衝突。如使用者 StepFather 主張無罪,需證明屬新聞當事人之身分。
故小組長 steve1121 要求板主 P55555 另發篇撤銷水桶公告,如能
詳盡說明案情,對看板的判例形成亦有所裨益。非超出小組長職權,
作出無禮之要求。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申訴人:P55555
: 申訴之小組長:steve1121
: 申訴事由:
: steve1121 要求本人行無意義之事。
: 1.
: steve1121於組務判決,並未說明本人應以何方式公告
: 本人當然依例來慣例之方式,於置底公告文進行公告
: 唯steve1121 來信要求本人應"以另發公告方式"進行公告,
: 否則要給予本人警告處理,本人認為steve1121要求本人行無意義之事
: 已達濫權之事實
: 2.
: 本人另外告知steve1121,若要求本人以"另發公告方式"
: 請steve1121於組務判決更正判決,於判決內註明清楚
: 本人應該"以另發公告方式"發布撤銷公告
: 唯steve1121至今置之不理會
: 本人認為steve1121管理組務失當,建議給予警告。
: 3.以下轉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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