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V7zoPKH ]
作者: rtyujlk (Remark)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容赦] 水桶 rtyujlk #1V7VWKiT
時間: Tue Jul 28 16:06:47 2020
發現自己眼睛有時候業障一樣很重
具體不服理由
理由一。未違反2-5-d.重複發文已有相同來源或內容文章。
a目前個人搜尋到的違規2-5-d者幾乎是相同新聞來源之文章。
b我的文章與檢舉內文不同之處如圖所示
https://i.imgur.com/atKbWwg.jpg
https://i.imgur.com/azwqFHr.jpg
以上內文是檢舉內文沒有沒有截取到的部份。
另外因為是moptt發文,
底下認同卡內容不是簽名檔而是文章內文,
字數有些還比截取部份的字數還多詳見轉錄文章。
因此我不認為自己的文章與他人相同,
尤其是圖片跟跟認同卡部份。
c此外該板規沒有明確說明相同之定義,或多少佔比的相同內容可判定違規。
字義上相同不等於相似。
因此以相似內容,或部份相同之理由判定違反2-5-d這點,個人不服。
理由二:板規沒有例外說明者一律適用
舉例政檢3-5
3-5.在政檢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且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可例外
2-6.嚴重違規者(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得以視情節給予處分。
未有警告紀錄者,應扣除警告一次;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1)。
有前科紀錄者;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前科數) 。
3-12.若違反板規之罰則為水桶/退文者,相關檢舉須板主多數決判決。
首先這兩點並不衝突,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可以處份內容含水桶,同時符合多數決予以水桶
。
若2-6能例外於3-12由一位板主判定即可予以水桶處份。請像政檢3-5在板規上註明2-6例
外於3-12。
因此未註明例外情形的狀況下,僅以2-6一位板主判定我水桶,個人不服。
理由一:
未違規政黑板規2-5-d 判處水桶不服
理由二:
未依政檢板板規3-12 判處水桶不服
以上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