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TalkandCha 實習中小組長hua828797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1-09-03 02:17:41
裁定:
維持實習小組長 hua828797 判決。
本案說明:
檢舉權引用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
違規行為檢舉權人之認定,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提出外,
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針對該案中使用者(Conpana)於 L_TalkandCha 提出之證據,
其匿名檢舉文大多為檢舉「濫用爆卦」,無涉特定個人權利,故按 使用者違規
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申訴權引用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二、十三條,
另引用 #1DgmDkE9 (BoardCourt)、 #1DgmDkE9 (BoardCourt) 前板務站長之說明,
本案中若使用者(Conpana)為「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即有申訴權。
本案中爭議係為對使用者(Conpana)之適格與否所導致,
然其諸多檢舉文皆已匿名之形式提出。
查實習小組長先行於 #1X4h09Si (Re_Anonymous) 提出匿名使用者之查詢;
並於 #1X50TlRD (About_Life) 提出多重分身之查詢。
最後於 #1X9gcdYP (L_TalkandCha) 依相關查詢結果為由,
修正 #1Wwl1mUF (L_TalkandCha) 判決。
群組認為,本案證據若無經編輯、修改,難以成立偽造證據之行為。
另外,兩帳號為同使用者持有,應無虛偽陳述之行為。
另外,關於 #1WuNTX7Q (L_TalkandCha) 一文中,
當事人申訴訴求為「檢舉八卦板多篇濫用爆卦文章,卻一直拖延遲遲不處理」。
應無提出改判退文之請求,僅於申訴內容中提到,應為當事人主觀上,
當時認定之板務狀況。
※ 引述《ubcs (覺★青年超冒險蓋)》之銘言: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ubcs
: 申訴之小組長:hua828797
: 申訴事由:
: 判決文背離事實,經去信溝通後依要求補充證據後,之後仍無任何回應
: 故提申訴實習之小組長之判決文未依事實進行判決說明,懷疑檢視案件證據未有仔細審視
: 且對組規不熟悉而可能造成錯誤之判決及說明
: 此案亦因實習小組長判決失誤而無法進行退文處份
: 有明顯失職狀況請記警告一次
: 另外檢舉偽造證據案,請群組重新審理
: 如判決文中所訴
: 二、#1WuNTX7Q 申訴案中訴求為「處理眾多檢舉文」,根據 TalkandChat 組規
: 第 4 條
:   對於板主行使的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有異議者、板
:   主需迴避之申訴案、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
:   下文件:
: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   二、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當中並未規定非當事人不得檢舉,檢舉人也未主張是自己的檢舉文。若未涉及個人利
: 益,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因此組務認為未達偽造證據標準。
: #1SneRLyq (L_TalkandCha)
: TalkandChat (啃瓜子聊天) 組規
: 第五章  文件相關
: 第 11 條
: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編
:   輯者,視為無效。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並禁言90日。
: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人或板主轉錄,由此可見對於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為錯誤判決說明及依據
: #1WuNTX7Q (L_TalkandCha) 此篇檢舉 前代理小組長Bignana因實名申訴及轉錄受理申訴案
: 內文自稱該檢舉案由他第二次檢舉同樣文章,及要求板主解除退文8篇
: 同時轉錄附件7~附件109等非他本人當事者發表之文章
: 由以上可見明顯涉及有要求解除退文之個人利益
: 與判決文所述之若未涉及個人利益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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