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3] 不服L_TalkandCha板gogin判決

作者: finhisky (finhisky)   2022-10-03 15:56:45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ZEbAiMb ]
作者: gogin (愛喝可樂的勾勾)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宣判] 17740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ubcs判決
時間: Mon Oct 3 11:10:34 2022
申訴文:
判決:
一.主旨
1.申訴駁回
2.#1ZDgLEi9 (L_TalkandCha),#1ZDgLIEv (L_TalkandCha)
關係特定人士之人身攻擊、侵權行為或個人名譽應由當事人檢舉
二.申訴者主張:
申訴訴求:
根據#1ZDgF61P (L_TalkandCha)
ubcs判決,未提到檢舉內容之非公眾、造謠等部分,
如是漏判,請其說明、處理,或由小組長代為處理;
如非漏判,請其明確說明是未達及未達之理由,
(尤其是造謠部分,因檢舉時已提出證據證明是造謠,但板主似乎沒查證?)
以作為日後相同案例之參考。
三.申訴人內文:
本人在GossipPicket板發2篇檢舉文
#1Z6P07Z9 (GossipPicket) #1Z6P0VF5 (GossipPicket)
分別檢舉QQKKQKQK在八卦板之文章
違反八卦板規第1條、第9條之非公眾、造謠、鬧板
兩篇檢舉均經ubcs以沒有這種被判鬧板的案例為理由,判未達
本人分別檢舉非公眾、造謠(視同鬧板)、鬧板3項
ubcs判決只說沒有這種被判鬧板的案例
非公眾、造謠部分,不知是否漏判?
另外,本人推測ubcs可能會稱沒有漏判,非公眾、造謠一樣是未達
因此先行一併提出本人不服非公眾、造謠判未達之說明如下
一、非公眾部分:
八卦板規第1條
八卦定義為「小道消息」、「花邊新聞」。討論人物需為公眾之人、事、物,
但八卦板規並無記載、說明,何謂公眾?
因此依照文義,理應採一般人之認知判斷,而非少數人特殊之定義。
二、造謠部分:
1. 首先,本人是檢舉八卦板規第1條之惡意造謠(視同鬧板)
依八卦板規17條
對特定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侵權行為及板規七之檢舉,被侵犯當事人需於八卦檢舉
板Gossippicket實名提出檢舉,以匿名方式或未提出檢舉者板主群不予受理。
本人檢舉之造謠,與板規17條所列之人身攻擊、侵權行為或板規七(不含造謠)均不相同,
因此不須當事人,亦可檢舉,合先敘明。
2. QQKKQKQK在 #1Z2Be2vw (Gossiping)文章中寫:
哇靠,Geminiman站內信同意讓退註的BOYO繼續當版主耶~~~
Geminiman跟BOYO的關係~你們自己上網查囉
影射Geminiman因其與boyo之關係,而因人設事,針對退註能否繼續擔任板主
做出有別以往或新的解釋,並引用 #1Vz 0O_CQ (L_RelaxEnjoy)
佐證其說詞
但 #1Vz0O_CQ (L_RelaxEnjoy) 是 2021的文
實際上最慢在 2015 就有 #1MGAVAk7 (About_Life) 一文解釋過
退註並不影響板主資格,可繼續擔任
而且該文亦曾出現在2017之板主板討論中 #1Ok3ae08 (BM)
QQKKQKQK身為板主、小組長,理應熟悉板主與退註之相關規則
就算不懂,發文前只要稍微查詢,能輕易查到相關資料
足證QQKKQKQK #1Z2Be2vw 一文,是明知不實,仍以造謠方式做不實影射
應認屬八卦板規第1條之惡意造謠(視同鬧板)
四.組務判決內文:
經本人檢閱相關之證明
先行說明
申訴人於申訴文內
[證01][證02]檢舉人皆指名QQKKQKQK指定特定人士之言論違反該版版規
但經組務這邊Google公眾人物定義
認可版主非公眾之認定
小組檢視應屬於版規十七之範圍
如版主群已認定此行為無違反版規一 日後有類似案件請依照此標準處理即可
而根據GossipPicket依照版規九之判例
#1PSCQBw0 (GossipPicket)
#1XY_IMZc (GossipPicket)
皆有單一版主認為未達並結案之案例
所以關於此項之認定亦維持版主之認定
五.關於此案申訴之建議
此案實為申訴期已過
經檢視申訴人於GossipPicket版提出之檢舉紀錄
[證01]與[證02]文章內
提出檢舉時間為 Thu Sep 8 14:47:33 2022 與 Thu Sep 8 14:47:57 2022
而版主提出判決時間點為 09/11 21:06 , 09/11 21:06
皆已超過組規之受理時間
雖因申訴者自行訂先行向群組申訴 #1ZA10b8V (About_Life)
並經群組長指定由本人處理#1ZCgtfIk (About_Life)
此案為小組長QQKKQKQK必須迴避審查之項目
但本人之職務代理人身分未變
此案依照職務之分配
應為本人受理之業務
申訴人應於申訴時間內於組內提出申訴
符合版規第二項第一點之規定
申訴人自行跨組務至群組申訴
應自行對其行為負責
如日後有類似狀況
得不受理此類似案件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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