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已保障一次向上申訴權利,經群組長審閱後未具特殊事由,不予受理。
簡評:
新聞本身與Car板板規 2-1 中相關討論連結過於薄弱,
處分為合理判決;使用者多次累犯,縱然於不同任板主所判,
仍記錄在案,為每一任板主認定量刑之依據。
惟使用者違規累犯次數過多,板主量刑之下給予最嚴格之處分並無不妥。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 不服L_RelaxEnjoy gogin之判決
: 申訴人:cjol
: 申訴之小組長:gogin
: 申訴事由:
: 一、事實經過
: 本人在車版發表#1cw3VfW_ (car)
: 被處3600天水桶(見公告#1cwI81B9 (car))
: 上訴組務版#1cz9X7XK (L_RelaxEnjoy)
: 亦遭駁回#1czBDmKd (L_RelaxEnjoy)
: 二、理由
: 1.無違反舊板規2-1(判決時板規尚未修改)
: 舊車板板規2-1【關聯性薄弱/內容無可觀性】
: 文章主題與汽車、部品與駕駛之關聯性薄弱、無討論意義及其他任何不適發表之內容者。
: 判定原則為文章主體是否具被汽車相關內容,以及是否以汽車相關內容為主旨。道路相關
: 資訊需與汽車駕駛有直接相關,其他如道路品質、政府標案、路權議題請至專板發文。
: 該文章#1cw3VfW_ (car)
: 與特殊品牌、駕駛方式、甚至使用車牌的經驗有關
: 應符合舊板規
: 2.與組務判例有矛盾
: 見#1ch54qDN (L_RelaxEnjoy)
: 小組長認為舊板規無法導出永久水桶的處分的依據
: 並駁回判決
: 本次因3600天水桶上訴,亦接近永桶
: 小組長卻不以同一標準判決
: 顯有矛盾
: 3.3600天水桶無依據
: 退步言之,縱認car板文章有違規
: 依舊板規,並無3600天水桶之理
: 其法理欠缺依據
: 3600天水桶亦屬過
重
: 且本帳號是在新版主任內第1次違規
: 並無人檢舉板主就主動判決
: 作風嚴厲且超過板主裁量之範圍
: 附件
: 證01 小組判決
: 證02-06 與小組長溝通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