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oardCourt 看板 #1O2Acu5R ]
作者: mousepad ( ) 看板: BoardCourt
標題: Re: [申訴] MRZ群組長科研組隱板所辦選舉問題
時間: Thu Oct 20 19:25:41 2016
裁定:
#1O0VydDB (AboutBoards)解職公告的相關程序,
未依國家研究院組規進行,裁定該公告無效。
MRZ群組長應先行恢復annechu小組長職務,
期間由kissinwang小組長單獨進行之組務裁量、公告,
未經annechu小組長復職後72小時內附署者,
於annechu小組長復職72小時起失效。
若MRZ群組長認為確有職務異動需要,
應依組規明訂之程序處理。
====
說明:
一、首先,必須肯定MRZ群組長協調組務衝突的用心。
二、#1O0VydDB (AboutBoards)不符組規規定的程序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依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 九、小組長免職
: 3. 小組長之管理對該小組造成重大危害時,由群組長予以免職。
: 免職過程需滿足下列條件:
: b. 群組長曾針對小組長之不當管理行為提出警告與限期改善,
: 小組長於 (1) 限期內無改善作為,或 (2) 三次以上違反相似規定。
(中略)
: 基本上來說,我原本希望能讓雙方繼續保持合作關係:
: ● 6676 11 9/23 MRZ R: [申請] 免職 科學學術研究院組長 annechu
: annechu雖然答應,但關鍵在於kissinwang不肯.由於annechu的小組長是kissinwang副署,
: 故我希望能再幫annechu找一次機會留任,所以辦理隱板投票,洽詢板主群意見,結果僅有
: 兩名版主不希望annechu留任,因此我希望kissinwang能多考慮一下,同時也希望在這段
: 期間,annechu能看懂而主動表示會改變作事態度,向kissinwang取得諒解而繼續合作,
: 但annechu的反應仍保持冷淡,既然他並不那麼在乎是否留在小組長的職位上,kissinwang
: 又極為反對讓annechu繼續留任的情況下,那我也就只好順應kissinwang的要求了.
依照組規「小組長免職」的規定,
應該有這三個階段:
A. 小組長之管理對該小組造成重大危害
B. 群組長曾針對小組長之不當管理行為提出警告與限期改善
C. 小組長於 (1) 限期內無改善作為,或 (2) 三次以上違反相似規定
既然組規有所明訂,就是一定程度節制群組長權力、同時保障小組長權利,
所以我需要以這三個階段來考察MRZ群組長的裁定。
A.
關於組規規定的A階段,
目前相關文件中,
MRZ群組長除了「kissinwang認為annechu的做事態度業已嚴重拖延小組的組務,
敝人經多日觀察結果也是如此」外就沒有其他著墨了。
究竟a小組長是哪一件行為造成小組危害、又是何種程度的危害,
並沒有任何說明。
B.
關於組規規定的B階段,
必須同時滿足「提出警告」與「限期改善」,
相關文件中並沒有出現任何類似程序。
C.
關於組規規定的C階段,
也同樣未見於MRZ這次的處理程序中。
我可以理解MRZ群組長基於協調組務的用心,
才會試圖採取隱板投票的作法,
在動機上或許是善意的。
但我們沒辦法依賴對人的動機的揣測,只能看行為造成的效果。
#1O0VydDB (AboutBoards)的效果,
就是擱置已經有明文規定的組規,僅以群組長的裁量權行使職務。
站方雖然賦予組務人員一定程度的裁量權,
但「組規」是該群組歷來組務人員、板主、使用者共同經營、協商下的規範,
反映的不只是該群組的文化,
也有節制管理者裁量權的象徵性意義。
所以,組務人員行使職權的時候,
對於組規已有明文規定的事項,必須依照組規辦理。
這是群組長處理組務時應秉持的「第一個基本原則」。
若現任組務人員認為過去累積下來的組規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有修改的必要,
應該循正當程序修改後辦理。
三、共同擔任職務者,為對等的同事關係,沒有從屬關係
本站板務部門各層級設立兩名以上的職務,
除非另有特殊規定且經上級管理者知情(例如實習職務),
否則不論產生的時間次序、產生的模式與程序,
正式就任後,都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沒有任何層級差別與從屬問題。
所以,MRZ群組長這次因為k小組長堅持認為a小組長不適任,
考量k小組長當初為a小組長就任時的附署者、有權事後撤銷當初的附署,
是不應出現於本站的裁定。
否則,受提名或受附署就任的人,就會永遠受制於當初提名他或附署他的人,
成為前人的小跟班,無法共同執行職務。
況且,
a小組長就任時曾受k小組長附署的意義並不大。
事實上,k小組長與a小組長,都是同時受Jasy前小組長提名的繼任者,
連Jasy前小組長也無權事後撤銷當初的提名,更不用說同時就任者的附署了。
基於以上理由,裁定#1O0VydDB (AboutBoards)失效,
後續請依本文開頭裁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