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240515

作者: annechu   2024-06-28 18:58:03
※ [本文轉錄自 AboutBoards 看板 #1cH6Nlxh ]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看板: AboutBoards
標題: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240515
時間: Wed May 15 15:36:12 2024
目錄
一、國家研究院板務人員職勤規範
二、組務與板務之建議與討論,及申訴與檢舉
三、國家研究院公權資格
四、新增看板規定
五、廢除看板規定
六、新增板主
七、板主免職
八、新增小組長
九、小組長免職
十、連署原則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十二、本規則之補遺
一、國家研究院板務人員職勤規範
1. 請假規定
a. 小組長七天以上無法上線,請至群組組務板請假。
板主七天以上無法上線,請至小組組務板請假。
b. 若請假之小組長所屬小組無其它小組長,遇有具時效性事件時,
請通知群組長,群組長可依小組緊急處理權進行處置。
若請假之板主所屬看板無其它板主,遇有具時效性事件時,
請通知小組長,小組長可依板務緊急處理權進行處置。
2. 職務代理規定
a. 板主懸缺時,由該看板所屬小組之小組長代理其職務。
小組長懸缺時,由群組長代理其職務。
二、組務與板務之建議與討論,及申訴與檢舉
1. 對群組組務之建議與討論,於群組組務板進行。
對小組組務之建議與討論,於小組組務板進行。
對看板板務之建議與討論,於原看板進行。
2. 向群組長提出之申訴與檢舉,請於群組組務板進行。
向小組長提出之申訴與檢舉,請於小組組務板進行。
向板主提出之申訴與檢舉,請於原看板進行,或寄信向板主提出。
3. 若對看板板務之建議與討論,或申訴與檢舉,
在原看板進行可能會對看板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請板主向小組長申請暫時或永久轉移討論。
小組長可視狀況作下列處置。
a. 無轉移必要,申請駁回,板務討論繼續於原看板進行。
b. 將板務討論移動至小組組務板討論,移動討論時請同時公告於原看板。
c. 將板務討論移動至板務專用板討論,移動討論時請同時公告於原看板。
d. 其它小組長事先於小組組規規定之處理方式。
4. 國家研究院之群組組務板、小組組務板及其下各板,管理者得不受理距事實或爭點
已超過六個月之案件,如有嚴重損及當事人利益之情事,當事人得向上級幹部提交
專案處理之訴求,由上級幹部依其爭議協調權、監督\監控權進行訴求之確認、批核
與處置,已繫屬中之案件不在此限。(2023/11/28公布時)
三、國家研究院公權資格
1. 擔任小組長資格 (需同時滿足):
a. 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 200 次以上,文章發表數 200 篇以上。
b. 擔任國家研究院轄下板主連續達半年以上,或擔任本站板主連續達一年以上,
或曾擔任其它群組之小組長連續達半年以上。
2. 擔任板主資格 (需同時滿足):
a. 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 200 次以上。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上站次數門檻,但不得低於 50 次。
b. 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 200 篇以上。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文章發表數門檻,但不得低於 50 篇。
c. 滿足該看板所屬小組另行規定之擔任板主資格。
3. 連署資格:
於各項連署規定中說明。
四、新增看板規定
1. 依組務或板務需求開設之看板,由小組長視需求開設,
不需經過連署,但必須由小組長或相關看板之板主管理。
2. 一般性質之看板,其開板之審查流程由其所屬小組之小組長決定。
若開板流程需透過連署,則其連署發起人與連署參與人之資格,由小組長決定。
3. 若該小組無規定者,則依下列規則進行連署新增看板,所有條件皆需滿足。
a. 發起連署人需為板主候選人,所有板主候選人皆需具擔任板主之資格。
b. 發起連署人需於該板所屬小組組務板發表申請文,其中詳述該板之板旨、
討論範圍、管理方針等板務運作相關資訊,交由小組長審核。
c. 小組長得針對上述板務運作相關資訊提問,發起連署人需具體回答小組長問題。
d. 於 AboutNew 板進行記名連署,連署發起人與連署人均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且:
(1) 連署發起人上站次數大於200,文章發表數 10 篇以上,退文數2篇以下
(2) 連署人上站次數大於30,退文數2篇以下
(3) 針對個別連署案,小組長得向群組長申請調整該連署案之連署人資格
連署有效門檻需同時滿足:
(1) 贊成數大於 19
(2) 贊成數 大於 反對數
e. 小組長審核板務運作相關資訊通過。
補充說明:小組長審核時可以先開始進行連署,因為連署也會需要一段時間。
但若最後審核不通過,小組長仍可逕自宣佈新增看板失敗。
f. 於連署時間結束後,連署發起人需將 AboutNew 板之連署文,
轉錄至小組組務板,交由小組長審核連署票數。
g. 小組長依轉錄之連署文對票數進行審核,連署票數需符合門檻。
所有票數是否有效,以小組長進行審核時之資料為準。
五、廢除看板規定
1. 廢除看板由小組長建議,由群組長審核及執行。
本群組不接受以申請或連署方式廢除看板。
2. 各小組建議廢除看板之規則由小組長於小組組規訂定。
3. 對於經小組長建議廢除之看板,
群組長得視情況予以保留、撤換板主、徵選板主、合併看板或廢除看板。
六、新增板主
1. 已有板主之看板,由現任板主推薦具擔任板主資格之板友擔任板主。
推薦程序由小組長訂定,並由小組長進行審核。
新板主任命應公告於組務板,且該板所有現任板主均需公開表示同意(如推文副署)
a. 該板板友若對新任板主之適任性有異議,可於新任板主上任一個月內,
於小組組務板向小組長要求複決投票。投票方式由小組長於小組組規訂定。
若小組組規並無規範,則依下列規則進行複決投票。
(1) 小組長於小組組務板舉辦投票。
(2) 投票選項為 (a) 贊成 (b) 反對
(3) 新任板主所得之贊成票小於反對票,則不得續任板主。
2. 未有板主之看板,新任板主可由連署、看板投票方式或薦任產生。
a. 透過連署新增板主,連署程序由小組長訂定,且由小組長對是否通過進行審核。
連署人最低資格限制 (需同時滿足):
(1) 通過本站身份認證。
(2) 上站次數 30 次以上。
(3) 全站文章發表數 5 篇以上或曾於該板發言。
補充說明:「曾於該板發言」包含發表文章、推文、噓文及註解。
此為「最低資格限制」,小組長可自行提高門檻。
連署票數最低限制:贊成票 大於 反對票
b. 透過看板投票新增板主,投票之程序由小組長訂定,且由小組長進行審核。
唯投票之程序需維持得票數高者優先之原則。
c. 小組長得以薦任形式推薦正式板主,然須符合本群組薦任辦法之規定。
d. 連署、投票未滿門檻且正反票數相減後最高者,小組長得推薦為代理板主,
    至群組務板明文推薦事由且群組務同意後,始得上任,任期為三個月至半年,
   得連任一次。
七、板主免職
1. 板主自願請辭時,請至小組組務板申請。
2. 透過連署罷免板主,連署程序由小組長訂定,且由小組長對是否通過進行審核。
發起連署人最低資格限制 (需同時滿足):
a. 通過本站身份認證。
b. 上站次數 30 次以上。
c. 曾於該板發言。
d. 曾針對罷免理由提出申訴。
e. 無正在進行之申訴案。
連署人最低資格限制 (需同時滿足):
a. 通過本站身份認證。
b. 上站次數 30 次以上。
c. 曾於該板發言
連署票數最低限制:贊成票 > 反對票
3. 板主違反小組長事先制定之組規,達免職標準,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板主之管理對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小組長直接撤銷板主職位時,需詳細說明免職原因並公告於小組組務板。
八、新增小組長
1. 已有小組長之小組,由現任小組長推薦具擔任小組長資格之板友擔任小組長。
推薦程序為:
a. 現任小組長於群組組務板發表申請新增小組長之申請文,
所有現任小組長及新任小組長均需附議。
b. 所有新任小組長於群組組務板發表對於管理小組之政見,
所有現任小組長需附議。
c. 群組長得針對新任小組長之政見提問,請新任小組長具體回答。
群組長審核新任小組長所提之政見與資格後,將決定通過或駁回。
2. 對未有小組長之小組,由群組長依徵選優先順序,依序於組務板公開徵選小組長。
a. 徵選優先順序:
i. 該小組之現任板主
ii. 該小組之卸任板主
iii. 本站之現任小組長
iv. 本站之卸任小組長
b. 參選人應於組務板發表對於管理小組之政見。
群組長得針對參選人之政見提問,由參選人具體回答。
c. 群組長審核參選人所提之政見與相關資歷後,核定並發布候選人名單
與應選人數並公告投票選舉。
d. 如候選人數等於小於應選人數,群組長得不經選舉直接推薦候選人擔任小組長;
如無適合之候選人產生,得繼續徵選至人選產生,或由群組長決定小組管理方式
3. 該小組之板主若對新任小組長之適任性有疑義,可於新任小組長上任一個月內,
於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要求複決投票。投票進行方式如下:
(1) 群組長於群組組務板舉辦投票,投票權人為該小組之所有板主。
(2) 投票選項分為 (a) 贊成 (b) 反對 (c) 無意見
(3) 新任小組長所得之贊成票小於反對票,則不得續任小組長。
九、小組長免職
1. 小組長自願請辭時,請至群組組務板申請。
2. 透過投票罷免小組長,由群組長於群組組務板舉辦投票,須滿足下列程序。
a. 投票申請人需詳述發起罷免之原因,並發表於群組組務板。
若有匿名發起申請之需求,請寄給群組長後,由群組長轉貼至群組組務板。
b. 投票申請人與投票人皆需為該小組之板主。
c. 投票時間至少一週。
d. 投票選項有三項 (1) 贊成 (2) 反對 (3) 無意見。
e. 罷免通過之門檻為 (1) 贊成票 > 反對票 且 (2) 贊成票 > 1/4 該組板主人數
3. 小組長之管理對該小組造成重大危害時,由群組長予以免職。
免職過程需滿足下列條件:
a. 小組長之不當管理行為已具體違反下列規範之一:
中華民國法律,本站站規,本群組群組規,或該小組之小組規。
b. 群組長曾針對小組長之不當管理行為提出警告與限期改善,
小組長於 (1) 限期內無改善作為,或 (2) 三次以上違反相似規定。
c. 群組長需於群組組務板及該小組組務板,詳細說明將小組長免職之原因與經過。
始得撤銷小組長職位。
十、連署原則
1. 不得以多重帳號進行連署。以多重帳號連署之票數,一律記為無效票。
發起連署者以多重帳號進行連署,該連署自動失效。
2. 多重帳號之認定以連署時之 IP 位址或其它有力證據進行認定。
3. 連署票數是否有效之規定由各小組長訂定相關規則。
連署票數是否有效之認定以小組長審核連署時之資料為準。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1. 本群組中之一般看板 (係指非組務專用看板或板務專用看板),皆為公開看板,
本群組不接受以連署方式開設一般性質的隱板。
2. 若看板因管理需要,必須隱板時,需經小組長同意,
並將小組長與群組長設為看板成員。
3. 看板需調整發文限制時,請板主至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並詳述理由。
經所有板主附議,且小組長審核核准後,由小組長將申請文轉至群組組務板,
由群組長進行設定。
4. 板主不得以其職務干涉其它看板事務運作,以維持各看板自治。
5. 各板之板規於公告時立刻生效,但是否須向小組長報備由小組長自行決定。
各小組之組規於公告時立刻生效,請於公告後轉錄至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報備。
6. 板主不得以多重帳號擔任同一板之板主,一經發現立即免職。
7. 板主若在本站有不當言行,遭檢舉申訴並由本站法務部或帳號部進行處分後,
由該小組小組長提報本群組之組務會議,由所有小組長議決是否褫奪本群組公權。
經議決褫奪本群組公權之板主,板主職務立即免職,未來亦不得擔任本群組板主。
遭褫奪本群組公權之使用者若欲擔任板主,請向所屬小組之小組長提出申請,
經小組長同意推薦後,由該小組長轉交組務會議,
並由本群組之所有小組長議決是否恢復該使用者於本群組之公權。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未經申請之營利行為。
使用者利用本群組各級看板進行未經申請之營利行為,經檢舉或管理人員實質審查
認定後,給予警告並作出刪文或水桶等處分。
發文直接牽涉金流 (包含但不限於: 銀行帳號、購買網址...等),或間接牽涉金流
(包含但不限於: 增加點擊衝人氣、連結內含廣告收益、拉下線...等),
發文者須向所在看板之板主申請,並轉呈組務核備後方得發文。
若發文者為板務、組務,須向其上級組務、群組務申請,並轉呈上級群組務核備後
方得發文。參與審核或核備之各級管理人員,行使否決權時得不具理由。
未經申請通過逕行發文者,視同營利行為。
各小組或群組,為集中管理而申請設置之交易或活動專用看板(如forsale),
經群組同意後成立,內文不受上述直接與間接金流相關規定限制。
各板類似之需求可以先考慮轉介至性質相近的看板(如give、equal_change等),
評估後仍有於該板發文之需要,則請向直屬上級提出申請。
若相類發文更頻繁,評估有於群組設板之必要,則可提出設板申請。
十二、本規則之補遺
1. 對於本規則無規範之事務,與看板管理相關者,由板主於板規訂定相關規定。
與小組管理相關者,由小組長訂定相關規定。與群組管理相關者,
未被禁止即代表同意。若有疑慮請於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詢問。
2. 本群組之小組長或板主,於制定小組組規或板規時,若可能與本規則衝突,
請事先於群組組務板,或其它組務或板務相關之看板與群組長進行討論。
必要時將對本規則進行適當修改,以利小組組務或看板板務之推動。
3. 若因本規則訂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項時,群組長需於群組組務板,
針對新增限制事項單獨公告,同時將新增限制事項加入本規則中。
公告立即生效,可立即修正者,請小組長與板主立即修正。
無法立即修正者,群組長應給予足夠緩衝時間,以利板務人員進行調整。
所有新增限制事項之實施不得溯及既往。
4. 對本規則之一般性建議請於群組組務板提出與討論。
5. 若投票需記錄投票者「投票帳號」、「投票IP」、「投票時間」、「投票選項」
之任一項,均需於看板公告滿五日。
未來再度舉辦投票時,若記錄項目有任何變動,需重新公告滿五日;
記錄項目與上次有效投票相同者,無需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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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版次 修正範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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