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實務上最近有個問題,跟大家討論一下
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41589673442260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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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內文,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是要課營業稅
那麼實務上,大家有開過這類發票嗎?
如果有 那是否有辦法將 土地/權利部份 拆開 分別開立發票
換句話說,土地部份是免稅,權利部份是應稅??????
或是 直接用出售土地價款*5% 當成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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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衍生了一個問題
我問過專以賣畸零地的公司,當然很多公司或個人,買這類土地是為提高容積率
就可能符合課營業稅的問題
但專賣畸零地的公司提到,他們出售土地 開立發票不會考慮到營業稅的問題(也沒開過)
因為他們認為,我出售土地給對方,對方怎麼去運用是對方的問題
所以,"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之收入",是否是看合約來議定購買人是否會提到
買土地來獲取提高容積率 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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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問過一個在加工出口區的員工,他提到他們公司出售土地情況 也是應稅的
(但他不曉得是何原因,因為他不是負責固定資產帳務的)
所以有版友知道,這是否是加工區的特例???????????
或是哪些情況下,出售土地有可能需繳營業稅??????
以上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