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為台中公司投資台南公司的股票之交易
104年01月01日購買台南公司的股票作為投資。
104年05月01日台南公司發放現金股利$0.7。
104年12月31日台南公司股價為每股$12,台南公司綜合損益總計$20000
(本期淨利$30000、其他綜合損益$10000(借餘)°
105年01月05日出售台南公司1/4股票,股價為每股$13。
(一)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104年應認列「股利收入」$7,000。
2.104年應認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20,000。
(二)台中公司購入時若將此投資分類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104年應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損益份額」為貸記$12,000。
2.104年應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份額」為借記$4,000。
3.105年01月05日出售台南公司部份股票後,仍符合採用權益法。
台中公司沒有其他投資,台南公司104、105年均未發放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
(假設購買股票沒有手續費或其他交易成本)
試分別依1.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2.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作104/1/1、104/5/1、104/12/31、105/01/05之分錄(不考慮結帳分錄):
【出處】105年會計乙級試題
【答案】無公告解答
【疑問】沒有遇過反推題 想請問一下分錄是什麼
感謝高手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