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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華航空徐姓機師十二年前與華航簽下培訓機師承諾書、聘約
,接受華航送往澳洲進行飛航訓練,約定至少服務廿年,但徐男當了八年多機師後主動離
職,華航不滿求償。徐男主張,聘約規定需服務廿年,不合理且剝奪其職業自由,但高等
法院認定,華航要求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昨判徐男必須賠償華航四三九萬元。還可上訴
。
徐姓機師從政治大學畢業,無任何飛行經驗,十二年前考上華航培訓機師,與華航簽下承
諾書,雙方約定由華航將他送往澳洲,接受為期兩年的飛航訓練,訓練完成被錄取為正式
機師後,徐男最少必須為華航服務廿年,否則要賠償訓練費用和違約金。
不料,徐姓機師工作八年十個月後主動離職,華航不滿,向徐男請求賠償飛航訓練、違約
金共四九五萬元,桃園地院判徐男敗訴,應全數賠償。
徐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徐男辯稱,聘約約定他最少要為華航服務廿年,已經違反勞基法
規定,另外,離職前最後兩年期間,華航都安排他跨洲、隔夜的長途飛行勤務,導致他健
康受損,造成職業傷害,有權自行解除勞動契約。
但高院審理認為,航空公司培訓飛航機師需要耗費龐大訓練費用,徐男是在自由意志下簽
約,計算後,判徐男必須賠償華航四三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