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主要是要指出新聞有關法律的錯誤
(而且每篇報導的新聞刑責跟罰金數字都不太一樣 不是同部法律嗎...)
1. 首先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各款所適用的罰則規定在第171條
第171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所以如果真的有罪
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可併科1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而不是新聞所說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這麼輕
2. 另外
雖然他可能規避掉第155條第一項第六款主觀"意圖"這個構成要件
檢察官還是有機會依第155條第一項第七款的概括性條款起訴
第155條第一項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法條文字可以看出這款"並不管主觀意圖"
3. 還有
如果真的成罪 罰則也不只有第171條第一項這麼簡單
(1) 第155條第三項有規定 要對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2) 第171條第二項有規定 如果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以上 刑度還會加重
變成 "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且併科金額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當然一切還是要看證據怎麼呈現 院檢怎麼判斷
以上 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