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11158
空服員超時工作19分鐘 華航被罰30萬元
2017-04-18 20:2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中華航空104年6月2日從桃園飛往四川成都的當日往返班機,去程無
延誤,回程時因成都機場重新裝貨延誤,加上流量管制而延遲起飛,
回到桃園機場時,已是晚上7點多。
10天後桃園市府勞動檢查抽中這個航班,經檢視7名空服員工作時間
是早上6點5分報到,晚上7點14分報離,共13小時9分,扣除休息50分
鐘,工時達12小時19分,認定違反勞基法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最長12小
時的規定,開罰華航30萬元。
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指出,航班常因不可預測因素而延誤,當天是成
都機場重新裝貨而延誤35分鐘,加上天候因素、航班密集而流量管制
,班機原地等候50分鐘而延遲起飛,這些都非航空公司所能控制、預
見和防範,主張符合勞基法規定的「突發事件」,且班機停等時,空
服員分二組輪流休息,主張撤銷裁罰。
法官審理後認為,機場裝運貨物和天候因素的流量控管,屬於航空公
司的風險控管,這些因素造成的班機延誤,不符合勞基法事前無法預
見的「突發事件」定義,且勞動檢查時已扣除空服員休息時間50分鐘
,認定空服員確屬超時工作,判裁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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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一例一休...咦 104 年?
這樣一來把時間壓到極限又不安排備案的情形會減少嗎
還是會想出其他招式出來省錢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4號
https://goo.gl/BqTqp5
(六)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者,處2 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行為時之勞動基準法第79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查原告指派104 年6 月2 日在航班CI-551及CI-552
上之勞工周佳儀、王小敏、陳孟婷、黃慧明、洪吟宜、趙
剛及趙婕心等人,其當日報到時間為6 時5 分許,報離時
間為19時14分許,扣除休息時間50分鐘後,其一天之正常
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共計12時19分,超出勞動基準
法第32條第2 項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12小時上限,此
有桃園市政府104 年6 月18日勞動條件檢查訪談紀錄可稽
,且原告前揭之主張,亦均不足採,已詳如前述,是原告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故
被告依行為時之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並
因原告於本院106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亦自認本件係
第7 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19 頁反面
) ,經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 項及改制前桃園縣政府處
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5項規定( 第7 次
以上違反同一規定處30萬元罰鍰)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
處原告30萬元,於法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