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wayne: 還是那句話,這法存在了二十年,前幾年為了設LCC的時候就 09/25 00:11
→ ewayne: 調降過成立資本額,那時候就能拿掉長榮條款,請問支持修法 09/25 00:11
→ ewayne: 的人,前幾年的時候為什麼不出來喊? 09/25 00:12
→ ewayne: 而且現在拿什麼既有交通運輸業者在吵,是很奇怪的,因為吵 09/25 00:18
→ ewayne: 這條的目的就是想直接飛國際線。就算拿掉這條,請問整個第 09/25 00:19
→ ewayne: 3條有什麼問題?第一款只有限制公司存在五年以上,沒有限 09/25 00:22
→ ewayne: 制籌設公司的產業別阿,所以請問在吵什麼? 09/25 00:22
我不知道執著於法條的規定到底有何意義
我們在PTT討論這些,不就是為了讓台灣社會更好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過多少次了,為何1996年才通過安全帽規定?
難道1996年前修過法,就不能在1996新增安全帽規定?
(我不懂修過LCC條款就不能修長榮條款的邏輯何在?)
法律和規定是為了社會運作而存在,而不是社會配合法律的限制!
我們可以討論
1. 行業別有沒有意義?
2. 五年限制有沒有意義?
3. 只能先飛國內線有沒有意義?
這些限制保障了使用者的安全了嗎?保障了良性的商業行為嗎?
固然飛行是國家特許,但現行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