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有人貼出新聞了,所以找出判決供大家參考。
照這判決,以後因個人因素取消機票,好像不能再全部不退了吧
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2號
1. 事實
原告在106年1月12日透過tripsta訂購香草航空4月2日自日本返台的機票,於3月20日在香
草航空官網取消機票。
原告支付tripsta新台幣16,497元,香草航空實際收取金額(換算)為新台幣9,114元
2.被告
香草航空在台總代理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判決
(1)針對原告主張,尚有加購行李托運費用,此項托運權利遭剝奪,被告不為退費,並
不合理。法院表示:
a. 取消機票不予退費之約定,應認係民法第250條第1項違約金性質。
b. 本件原告取消機票不履行債務而解除契約,其已支付之價金,香草航空固非不得依前
開約定沒收充為違約金;
…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相當, 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 形,以為斟酌
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 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
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院考量香草航空等廉價航空公司,藉由壓低各類營運 成本,諸如退售票服務之人事成
本等,提供優惠之低廉機票價格,故其退票限制相較一般機票為嚴格,尚屬合理,
惟本件票價尚包含行李托運及服務費用【依原告透過第三方平台付款金額,機位費用、服
務費用、行李費用各為新臺幣(以下同)12,409.42元、704.47元(80元+624.47 元)、
3,383.26元,合計16,497.15元(見本院卷第4頁) 】,該等費用所占比例約四分之一,
原告並未實際使用該 運送服務,航空公司當可節省此部分營運成本,暨考量社 會經濟狀
況等,認香草航空所得收取之違約金(依前述為 9,114元)應核減為6,200元為適當。
依前揭說明,本件超過核減部分即2,914元(計算式:9,114元-6,200元), 已無違約金
債權之存在,仍屬原告繳付之價金,應得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訴請返還。
(2)被告公司為香草航空在臺總代理,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退票款,尚屬有據。
3.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6,497元,裁判費一千元,判決結果被告負擔其中十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