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議案查詢系統上 運安會的案子提了三次 都卡在院會審查
第一次是2017/5/19 最後一次是2017/12/29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說明
鑑於我國現行有關運輸事故調查之機制,除飛航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調查權之
機關外,其餘皆隸屬於監理機關之下。
惟現今運輸事故調查制度之調查作業,由監理機關或事業單位負責調查,偏重於責任鑑定
,並非以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之安全調查為目的。運輸事故之調查機制,有關機關本於
職權因可同時執行調查與處理作業,此稱為平行調查。平行調查依目的不同,分為監理調
查、司法調查及安全調查。三種調查目的不同,仍必須相互配合協助,以釐清事故原因,
以合理究責、提升安全與管理效率。
故為達成上述目的,建制完整運輸調查機制,由獨立運作之專職調查單位負責事故調查,
而使調查有公信力、使整體運輸環境之安全有所提升,確有必要。同時以飛安調查委員會
原有之組織架構為基礎,藉由過去之經驗與調查能量,並擴大、整合現有運輸事故之調查
資源,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層級及權限執掌。(草案第一條、草案第二條)
二、本會委員人數、任期、任命、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方式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三、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代理。(草案第四條)
四、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草案第五條)
五、應經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事項。(草案第六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草案第七條)
七、本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加黨派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之職務或顧問。(草案第八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以上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草案第
九條)
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本法施行前以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任期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
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
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
任,其餘委員為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
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
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
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
、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
位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
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組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組、軌道運輸調查組、水
路運輸調查組、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組、工程技術支援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
風室。
以上分組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
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其中我好奇的是 公路要由哪個組調查 沒看到公路運輸調查組呀.....
另外 原ASC為三級獨立機關 改制為運安會後會變成二級獨立機關
希望能夠盡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