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
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
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並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
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前項飛航作業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
測。
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標準如下: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
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
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過規定標準者
,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
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現行法條就如同上面所示,藍色字很明確就是呼氣零檢出。
另外就是前面講到要確認超標需要經過四次酒測,中間還有漱口休息,一直強調吃荔枝、芒
果會被怎樣只會讓人覺得來亂的
複檢程序目前也是有,就是抽血(吹氣值0.1換算成血液濃度剛好是0.02%)
不過沒有訂出多久時間內要抽出來
因為酒精在血液中會慢慢代謝,
所以吹氣超標到抽血中間的時間長短將左右檢測結果
在台灣或許能很快找到地方抽血,但外站在時間內抽不出來不就是搞自己
因此,花花就是用複數測試的方式當作主要判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