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版上詢問,
雖然查了資料,但還是覺得保險起見來版上問問,
目前因為有看神經內科,醫師開有鎮定劑成分的藥品(不超過兩周的分量,有處方箋),
打算隨身攜帶,
而我出國的機票是台灣-加拿大溫哥華轉機(需入境)-美國芝加哥(目的地),
想請問:
1. 我出桃園機場的時候藥品不用申報,也不用特別拿出來,對嗎?
2. 我入境加拿大和美國的時候,要申報嗎?
我的困惑點主要是說,在定義上
申報是不是指"超過合理的個人用量"才需要申報呢(or是"有藥品"就要申報?)
還是說基於成分可能有疑慮,不管多少量都申報比較正確?
再麻煩各位的答案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