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可能不簽團體協約呢?
團體協約是保障雙方權利義務,雖然這次談的過程手段不好看
但雙方仍有所爭執,工會還是為當然代表人
只要它仍然存在,不論對工會方有再大不滿
仍是需要解決爭執問題,並且立書面契約做為雙方之規範
此其中,附帶的維持和平義務更是對資方至關重要的點
我是不認為能夠用這次勞資爭議的反感據以去剝奪或是去呼攏工會方協商資格
勞權總是需要彼此尊重
不可以隨來拋棄的
只要工會存在一天
勞資雙方就需要保持協調合作溝通的作為
不論意見、觀感再不恰當,它仍然是代表著許多勞工的推舉的合法代表人
至於對於這次勞資爭議
我只能說勞方能夠獲取最大利益的時間點
應該是在罷工前的協商
其實這次長榮方已經比我預想的還溫柔
只可惜工會方訴求組織結構的不夠完善
尤其放著死亡炸彈的訴求讓籌碼漸漸消逝
歹戲拖棚讓會員陷入危險恐懼之中
無論如何
這場戰在開始就註定會失敗
※ 引述《MIROS (MIROS)》之銘言:
: 為什麼收場方式一定要簽團體協約?
: 看起來,回來上班的空服員只會越來越多,說不定再過幾天,運量就恢復的差不多了。
: 整天輪班排糾察線的人是能撐多久?
: 到頭來直接解散,全部回去上班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