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長榮勞資碰完面了!「確認法律文字」

作者: B123 (FAY)   2019-07-04 01:10:29
怎麼可能不簽團體協約呢?
團體協約是保障雙方權利義務,雖然這次談的過程手段不好看
但雙方仍有所爭執,工會還是為當然代表人
只要它仍然存在,不論對工會方有再大不滿
仍是需要解決爭執問題,並且立書面契約做為雙方之規範
此其中,附帶的維持和平義務更是對資方至關重要的點
我是不認為能夠用這次勞資爭議的反感據以去剝奪或是去呼攏工會方協商資格
勞權總是需要彼此尊重
不可以隨來拋棄的
只要工會存在一天
勞資雙方就需要保持協調合作溝通的作為
不論意見、觀感再不恰當,它仍然是代表著許多勞工的推舉的合法代表人
至於對於這次勞資爭議
我只能說勞方能夠獲取最大利益的時間點
應該是在罷工前的協商
其實這次長榮方已經比我預想的還溫柔
只可惜工會方訴求組織結構的不夠完善
尤其放著死亡炸彈的訴求讓籌碼漸漸消逝
歹戲拖棚讓會員陷入危險恐懼之中
無論如何
這場戰在開始就註定會失敗
※ 引述《MIROS (MIROS)》之銘言:
: 為什麼收場方式一定要簽團體協約?
: 看起來,回來上班的空服員只會越來越多,說不定再過幾天,運量就恢復的差不多了。
: 整天輪班排糾察線的人是能撐多久?
: 到頭來直接解散,全部回去上班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作者: scaredreal (...)   2019-07-04 01:18:00
工會代表性不足 憑什麼簽?
作者: kklighter (ro)   2019-07-04 01:31:00
先讓我看看他的合法過程……
作者: RTAngel (飛來飛去的天使)   2019-07-04 06:30:00
現在都讓人懷疑罷工的合法性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9-07-04 06:43:00
作者: RTAngel (飛來飛去的天使)   2019-07-04 07:41:00
長榮如果要求簽約之前,要先確認工會目前是否具有代表會員簽約之資格,工會就死定了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9-07-04 07:47:00
這個工會沒資格做代表
作者: reiborei (reiborei)   2019-07-04 10:26:00
拖到人都回去了 剩幾十個罷工的有沒有簽都沒差了吧
作者: xbearboy   2019-07-04 12:25:00
問題是訴求變成這樣,不經過投票有效力嗎?結束罷工不用再次投票嗎?現在還有人想去投嗎.....
作者: aynak (aynak)   2019-07-04 13:41:00
相關法律似未規定若罷工期間參與罷工之人數少於合法罷工投票門檻時,工會會喪失其當事人身份,因此我的看法是只要工會存續就應有資格談團協,畢竟從最初開始工會就不是代表會員出面,而是工會本身就是勞資爭議的當事人,會員過半同意只是讓當事人發動罷工的條件而已。關於合法性,我反倒比較在意罷工投票本身,當初的投票資格認定似乎有點微妙,可惜長榮似乎沒有要追究這點,滿擔心之後其他工會辦罷工投票時拿桃職工會這兩次的案例去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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