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主要是針對TBOC大在前文所提,前此機師罷工時要求酒測放寬的真相,
的小弟個人看法,
TBOC大的意見及對機師工會的不屑如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9766559.A.FA5.html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49934509.A.6FB.html
個人寫此篇並無針對任何人,
純粹因為一些俗辣鬼打牆不知在貢啥小搞得我很煩,
然後TBOC大的意見很有價值。
回正題。首先是0.06這個數字,
這個數字其實不是唬爛的,是法院實務每天都在用的數字,
完整的數字是0.0628/小時, 每小時的酒精代謝率表現在呼氣酒測值上的數字,
https://bit.ly/2HckbaC
警大教授陳高村著「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一文中所提到的數字。
有問題是那個以「STD的呼氣酒測為準」, 或「以STD+1的血液檢測為準」這二點,
老實說初看我還真看嘸, 干STD 底事?
(TBOC大應該是可以直接接觸工會談判代表的人,請問工會主張這個的理由?)
所以以下我只能猜測: 是基於酒駕實務的原因?
實務上是這樣:
喝了酒上了車:沒罪。
喝了酒上了車轉動引擎:沒罪。
喝了酒上了車轉動引擎手放方向盤,輪子還沒開始動:沒罪。
原因是刑法第185-3的酒駕罪, 只處罰既遂, 不處罰未遂、預備、陰謀。
(犯罪的各個階段:陰謀->預備->未遂->既遂)
(所謂既遂,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全實現。)
(未遂、預備、陰謀的處罰,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所以工會提出STD, 是認為飛機開始自主移動了, 才有可罰性,
在飛機移動前, 仍只是酒駕(飛機)的未遂階段, 不應該處罰?
這樣的話,上述STD+1 的血液檢測不用加減、直接適用的主張就很合理,
因為血液檢測實務上就是10mg/dl 視同無酒精, 而10mg/dl相當於呼氣值0.04,
而0.04也是美國FAA 認定的誤差值.
這個0.04加上前述的每小時代謝率0.0628, 就差不多是0.1, 華航的開除標準.
換言之, 工會的主張是有一貫性的。
也就是: 以STD 作為一切酒測懲處的時間基準點, 畢竟飛機開始動了才叫酒駕。
如果理由真是這樣, 我會抱著懷疑的態度,
因為目前看到的機師酒測外國新聞,都不是飛機動了才測,或是酒測後推算STD的值才用,
如果真貫徹工會的這種想法, 其實應該全部不處罰, 因為根本未遂!!
對嗎?
而且血液檢測的部分, 會變成STD 推算後的呼氣值0.1 以下根本就不會有.
根本的思維錯誤在誤用0.0628這個數字的功能,
實務上它是拿來確認犯罪人既遂的開始時間, 是拿來回推用的,
例如酒駕被攔呼氣0.14, 但被告已經開了4個小時的車。
沒有人拿來往後推算並做為任何標準。
至於TBOC大一直在講的呼氣值0.17:
如果你認同往後推算, 0.17才會有意義,
但問題是出在「往後推算」這件事不是嗎? 0.17的確不是工會講的數字。
一直0.17 除了讓彼此火氣更大別無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