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flb.mol.gov.tw/UFLBWeb/wfHome.aspx
是安全的網站,可以放心進去。
或搜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首頁的最新消息即有公告。
知道始末的,可以直接跳到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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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個人價值觀:
小弟唸過很不怎麼樣的學校、名校時就是唸爛班,
當兵則是每天和同袍互相陷害、幹譙、幹過一堆鳥事,
所以對我來說,郭00講那些根本連個屁都不是,
旅長、師長的Entree我們都「加料」了,這算啥小!
所以價值觀上,鄙人和主流的高貴人士會不一樣。
但這案就是一個很價值觀選擇的問題:
覺得嚴重的,在證據強度的要求就很少;
覺得不過時下常見嘴砲、見怪不怪的,就會要求高強度證據。(鄙人)
這裁決的結論是很嚴重,所以可以解僱,
用以立證的(積極)證據如下:
https://i.imgur.com/fZIz76A.jpg
https://i.imgur.com/iPJVUhg.jpg
https://i.imgur.com/sGWv83D.jpg
其實就是:
2個消費者投訴+1個美國消費者保護單位轉告投訴+1個民航局投訴。
沒有具名、訪談或其他進一步詢問,
也沒有其他市調,或其他方法相佐,
像我這種心術不正、唯恐天下不亂的人,
一台筆電連去代理伺服器,我一個人可以在半小時內完成上面4個投訴。
所以各位覺得這個裁決要求的(積極)證據高、多嗎?
個人是覺得極低。
如果有100封email到工會、郭00信箱表達支持之意,
100比4,難道就要裁決郭00勝?
我只想說這樣的立證方式裴咦索絲,
或者說本來想在裁决書看到價值選擇和理由,卻落空,超失望。
妨害飛航安全什麼鬼的也沒寫。
補充:
另外的問題是訊息流至媒體那一段,裁決沒有釐清一個問題:
認定長榮的商譽等等受損害, 是郭"講的內容本身"造成, 還是"流傳至媒體"造成?
如果是前者, 訊息流傳到什麼程度不是重點, 有講就算,
例如某航機師私下跟一個朋友說他要把飛機開去撞地球。
但裁決對此寫了不算少, 所以看起來理由是"流傳至媒體"這件事。
那問題來了:
法律的基本原則, 是人只對自己所做所為負責,
流傳至媒體又不是郭做的, 為什麼要對流傳至媒體負責?
難道被前男友散佈性愛影片, 也要負散佈猥褻物品的刑責,因為她讓前男友拍了?
是的,每個人都要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但負責到什麼程度?
如果LINE群組只有2個人如何? 3個人如何? 7個人如何?
此裁決迴避了這個問題, 迴避了把那條線劃出來的問題(這問題超麻煩),
說"難謂申請人郭 ΟΟ 系爭訊息未超出表現方法之界限"很簡單呀,
(裁決書第89頁)
我也難謂外星人不會攻打美國,這個世界可以難謂的事情太多,
你不講界限在哪裏, 自然可以要怎麼裁就怎麼裁。
第86頁大概有提到理由啦:
(後面沒有"依上揭/上開說明"的用語,所以無法確定就是理由,故只能說"大概")
"復依一般社會通念,
於網路通訊軟體上的發言,難以期待完全不會遭到轉寄、轉傳,
且轉寄、轉傳過程中經一部擷取、惡意傳布,致脫離原撰寫訊
息人之本意的情形,亦非罕見。從而,勞工基於聯誼而設立 LINE
群組,彼此交換意見,雖屬勞工私生活領域,非雇主所得干預,
但若勞工於 LINE 群組中所為發言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
有損害雇主社會評價,逸脫表現方法之界限時,雇主基於維持
事業秩序之必要,本得對勞工發動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