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外國人司機太多了,違法
是多是少有沒有依據?
總不能說
有1位外國人好多喔
有1000位說好少喔
翻一下規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5條
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二點五倍。
嗯查一下
過去該比例較高航空七年培訓353人,假如
今年培訓30名司機,那外國人不得超過353+30人的2.5倍
誒好像沒有耶超過2.5倍
所以484沒有違法?
如果依據這個標準
好像484聘雇太少外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