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my98 (軍)》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長期違法仲介、進用外籍機師
: 時間: Wed Aug 2 14:32:56 2023
: 爭點:外國人司機太多了,違法
: 是多是少有沒有依據?
: 總不能說
: 有1位外國人好多喔
: 有1000位說好少喔
: 翻一下規定
: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 第15條
: 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
,
:
: 嗯查一下
: 過去該比例較高航空七年培訓353人,假如
: 今年培訓30名司機,那外國人不得超過353+30人的2.5倍
:
: 誒好像沒有耶超過2.5倍
: 所以484沒有違法?
:
: 如果依據這個標準
: 好像484聘雇太少外國人了?
你自己引用的這條, 條文之始就講了「前條」,
前條就是在講「條件」,
結果你「條件」不講, 就直接跳到「人數」, 是在哈囉?
還是你是民航局官員? 他們前幾天也有哈囉耶哈哈~
第 14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雇主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得聘僱未取得該機型有效檢定證明之外
國飛航駕駛員,經施予訓練,於取得該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後,始得從事本條之工作。但
本國合格飛航駕駛員應予優先訓練。
: 一樣啊 違法應該由法院說的算
: 拿出法條和證據向
: 法院申訴營業登記不存在之訴啊
看到這句, 我的白眼都翻到後腦杓。
我就問一句:
今天台灣籍機師酒測沒過,民航局需要經過法院認證,
才能廢止這名台灣籍機師的檢定證嗎?
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