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兼職的英文老師~
今年底剛回國找了一份兼職美語教師的工作~
我並沒有簽任何的條約!
當初要離職時是以姥姥生病為理由辭職~(事實上我姥姥已經過世)
實際的狀況是我找到更好的工作~
而老闆當時也允諾要給我薪水!
不料到了這個月賄款日一託再拖~
老闆的理由是我必須負責學生沒老師的風險!
以及我隱瞞實情(因為我家人幫我打電話詢問退保事宜時隨口回答我姥姥並已經好了)
當時我想循法律途徑解決
我老闆則要脅說要和我現在任教學校校長告發~
請教有法律知識的朋友~
如果這種情況~法律上該怎麼處理??
感激不盡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