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寶寶] 育嬰留停復職被刁難之心情分享

作者: ewewew1 (HI)   2015-01-13 23:51:39
※ 引述《koala1206 (Koala)》之銘言:
: 文長~慎入 或左轉也可以
: 不知是否可發在這裡(不行請告知會自D)
: 但這問題只有生過小孩的媽媽才懂
: 去年5月二寶7個月早產
: 住院2個半月才出院
: 我先回去上班 然後臨時提出留停申請
: 明確告知公司會配合到最後
: 即使我休假了還有問題我也願意幫忙
: 9/06開始第2次的育嬰留停
: 第1次留停是從台北調到南部
: 運氣很好當時主管有安排職務順利復職
: 上班後時不時被高雄主管刁難
: 不管是言語上~工作上~甚至私領域
: 她都有辦法可以刁難
: 一下是我台北下來的 理當要懂的要會的非常多
: 一下是我資歷深 所以該得的業績獎金理當要比別人少
: 一下是我不夠投入工作(沒加班) 所以考績打的很差
: 一下是我臉部表情不夠愉悅 對教育小孩會有不好示範
: 以上~我都有MAIL或當面反駁或爭辯過
: 她依然故我 我也只能暗中收集證據 以備不時之需
: 這次留停她完全沒有異議 直接批准~還說照顧小孩最重要
: 以為她轉性了 結果在我提出復職時果然出問題
: 她說接手我工作的新人表現很好 沒必要我回去接手
: 如果要就只能到門市做業務 等於降職又降薪
: 若堅持要原來工作就是完全沒希望
: 表定是3/06要上班 這段時間我找了勞工局
: 找了公司人事~老闆祕書~ 一些可能幫到我的人提出疑問
: 這時就明白的嚐到人情冷暖
: 人事說我強人所難的要回到原單位
: 還說當時我突然提出留停需求 他們也是不得不答應
: 現在反過來我要求回復原職原薪的需求很過份
: 依照性平法我是可以要求回到原薪原職
: 無奈主管不喜歡我 所以想趁機調職
: 試了很多管道可以明白感受到他就是不希望我回去
: 我年資有13年 扣掉育嬰前後1年共12年
: 資遣費也是一筆數字 不過公司有錢可能沒差
: 是人資給我的態度 覺得要照法律走就走吧
: 勞工局那裡要等復職不成功後才能申訴
: 申訴的話也只是進行勞資雙方調解談出個結果
: 我想表達的是~無論之前在公司貢獻多少
: 業績多麼好 只要結婚生小孩~請了育嬰假再復職
: 以前的就一筆勾銷 一切歸零
: 其實對女生來講很悲哀 家庭工作想兼顧都無法
: 部份公司及部份主管絕對會用不同標準看你
: 也因此我失去了獎金+考績+升遷
: 就算回去原單位上班 主管絕對還是會想盡辦法的找麻煩
: 或者挖坑給我跳 用他的方法來修理我
: 上班賺錢養家有錯嗎? 為何還要被人糟塌
: 其實我真的難過到想大哭 可是哭了~就輸了
: 如果可以我也想天天陪小孩長大
: 但家裡少我一份薪水真的會過不下去
: 絕對不是勒緊褲袋就行的
: 孩子的笑容無敵 但是笑容的背後帶給父母更是無窮的壓力
: 沒有要討拍 只是經驗分享
: 在復職這條路上媽媽是孤單的
: 希望版上有這困擾的媽媽可以互相加油打氣
: 希望不要戰我不夠愛小孩
: 也不要戰我只要工作.....之類的
: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 日後若復職有個結論會再來分享的
手機排版 請見諒
拍拍~我是懷孕中的法律工作者 提供一些意見 給遇到類似遭遇的媽媽們參考~
1. 先想清楚 遇到雇主或主管刁難育嬰留停復職時 妳決定爭取復職還是決定離職?主張
的依據不同。
2.如果想復職:
(1)依據性平法第3條第9款「 復職: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第
17條第1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
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
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第2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
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如果雇主說只能提供其他職務 要原職太過分了之類的話 就拿這條文打他臉。
(2)雇主違反上面的規定 , 勞方去申訴,主管機關除了會進行勞資爭議協調外,依性
平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及第38條第1項「 雇
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第2項:「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局可以開罰,甚至公布公司資料。
原po表示勞工局說只會協調,可能是沒問到了解狀況的人,或者承辦人基於多一事不如少
一事的心態而只提供片段資訊。
(3)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把上面的條文講清楚,要求復職。如協調不成,就向勞動局檢
舉,勞動局會去調查、作進一步之處分。
(4)如公司被罰還是堅持不退,可以考慮是否提民事訴訟爭取復職(訴訟較複雜,暫且
說到這)
(5)有媽媽推文說公司要求寫復職時依職缺安排復職的同意書 再補充一下
性平法第3條第9款「 復職: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這一條是去
年才新增的規定 修法前關於復職的定義沒有明文規定 如果簽了上面的同意書 是有效約

但是修法後 已經明文規定要原職 雇主再要求簽這種同意書 就有違法的疑慮 當然能不簽
是最好 簽了 復職時可以爭執這內容牴觸性平法規定 所以無效
3.如決定不如歸去、不回去上班,可以爭取資遣費:
(1)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
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
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違反上面的性平法規定,勞方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契約,
再依第14條第4項規定,要求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
(2)上面的訴求,可以在勞資爭議調解時提出,雇主不給,就說會去檢舉、公司依性平
法第38條還有被處罰鍰的風險。
(3)如果公司堅持不退,除了檢舉,可以考慮是否提民事訴訟爭取資遣費。
以上是很簡要的說明
希望原po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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