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 雇主應按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法源編輯室/ 2015-05-28 [ 評論數 0 篇]
勞動部昨(二十七)日表示,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
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
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勞動部指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實務上受僱者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之首(末)日非當月之始(末)日時,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整月未出勤期間,
態樣並不相同,於適用前開不得因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規定,迭生疑義。
參照勞動部104年0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釋,育嬰留職
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相對而言,雇
主亦毋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
勤期間,連同全勤獎金在內之各項工資,本毋須給付,但其留職停薪前後,可能有非足月
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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