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前陣子請了某基金會的家事服務阿姨打掃
只請了三個月(6/1-8/31)就終止契約了
結果剛剛該打掃阿姨打電話給友人說
朋友沒給她三個月比例的年終,應該要補給她。
友人把條約翻出來問我,條文如下:
「甲方服務期間乙方得以下列方式給予年終奬金:
(ㄧ)乙方「得」於「每年農曆春節前」付給甲方年終奬金,給付參考原則為:工作年資
滿一年者,付給一個月,計算期間為前一年國曆一月至十二月;不足一年者,以當年服務
月數除以十二、乘以月薪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一個月計)
(二)乙方若於甲方當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後終止,「應」付給甲方當年度年度奬金。
(三)甲方主動終止協議時,不得請求當年年終奬金。
看來看去看不懂為何6/1服務到8/31卻依照條文規定要給年終。
請問大家有只請三個月打掃阿姨就要給年終的慣例嗎?
(我聽到是有點傻眼啦,都訂合約了,還來追要慣例的錢,阿慣例有寫在條文裡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