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的情況我也遇過,我請育嬰留停時,我單位也進用一個人來頂替我的職位。但經詢問
勞工局後,此人應是來暫代我的職位,且此職務代理人必須在我復職後離開。
1.原單位因在你辦育嬰留停期間已進用一個人,故不適用性平法第17條除外的第四點:業
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2.因原po身分實屬育嬰留停,如真的要資遣。公司也是要詢問勞工局是否可因性平法第17
條第四點來資遣員工。(不過也因為有進用一個人,答案也應該是不行)
3.公司這麼多,這些狀況如果原po都沒有去反應跟申訴,其實勞工局很難發現公司要資遣
您。
4.如果要選資遣,是否公司連找工作的假也要一併給。(這個我記得法令好像有規定)
5.如果想跟公司好聚好散,那上面的話就當夢一場。
因為我在懷孕期間,就也被大主管這樣警告(要換單位),雖說法令是有保障人的,但媽媽
們真的還是承受很大的壓力(想到主管警告就偷偷落淚)。台灣還是真的存在很多不友善的
環境。原po加油,也希望這篇文章真的能幫到您。如果你想要到勞工局諮詢,也歡迎來信
討論,希望能幫到您。也致所有職場媽媽,您們辛苦了。(手機發文,請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