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文比較明顯
若真的如原po所說
104單身、105登記結婚、106申請補助
結果被拿104的所得來評估
應該是評估當下105的所得結果還沒出來
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印象中補助條文是「最近1年」綜合所得核定稅率20%以下......
建議原po可以檢附補助條文跟105年度所得申報文件
向原單位申請復查
證明自己符合資格
另
社會局在核定原po不符資格時
應該會正式來函告知
那只函文上有承辦人員、聯絡方式
及不服裁定時的行政救濟方法
原po可依上頭的說明進行行政救濟
(申請復查)
更幸運一點的
或許打個電話跟原承辦告知你的情況後
他就可以幫你處理了
以上先決假設都是原po 105年的所得稅率未達20%的條件下才可成立哦!
加油吧! 3000元不無小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