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我們的虐嬰中心

作者: inthenchen ( )   2019-04-15 23:26:27
※ 引述《dahlia7357 (dahlia? ? )》之銘言:
: 台北市內湖康寧路「我們的內湖托嬰中心」,本月1日發生11月大男嬰遭保母抱住壓在地
: 上長達19分鐘,導致男嬰窒息死亡的悲劇事件,社會局除已在日前讓男嬰窒息死亡的廖姓
: 保母裁罰14萬元罰鍰外,今晚也對托嬰中心做出勒令停業一年處分及罰款30萬元。北市社
: 會局今晚表示,今日邀集托育、社工及法律等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經調閱機構內14天所有
: 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除廖姓保母外,另有3名保母也有不當照顧行為,已明顯違反《兒童
: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涉及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情事,將處30萬元罰
: 鍰,並命其停辦一年及公布姓名。
: 社會局今晚說明,真對讓男嬰窒息死亡的廖姓保母,該局已於4月9日裁罰14萬元罰鍰並
: 依法公布姓名。另現經檢視錄影畫面,確認徐姓機構主任督導不周及放任其他保母對幼
: 兒不當照顧的行為,將對主任及蘇姓托育人員各裁罰14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姓名,另翁
: 姓保母及李姓保母也對幼兒有不當之照顧行為,如在哄睡時有壓住嬰兒口鼻之行為,並
: 依情節輕重分別裁罰12萬元及及6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姓名。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 心得:有在這家托嬰過的,建議可以調閱監視器,採取集體提告
喊罰太輕的麻煩去找立委
這已經是最重罰則了。
第 8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 107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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