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可以請求托嬰中心提供托育場所的錄影資料?
這是筆者在處理家事案件時,很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
大多數父母直覺上會認為一定可以,實際上並非如此
有些托嬰中心會拒絕提供,理由是以保護工作人員與其他寶寶的個人資料,
此外,部分托嬰中心監視設備也只有黑白影像或是沒有錄音,就算拿到錄影,
也無法還原事發經過。
無法及時取得錄影證據的結果往往就是父母因無法舉證而受到不利益。
每當虐嬰事件發生時,這個問題就會引起很大爭議。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衛生福利部於今年(109年)1月2日新訂定了「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
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此後托嬰中心必須設置彩色+錄音的攝影設備,且父母有權請求托嬰中心提供錄影資料,
托嬰中心再也不能以保護個資為由加以拒絕!!
簡單說明如下:
一、托嬰中心應該要裝設彩色錄影錄音設備:
1. 托嬰中心應該在以下兒童活動區域裝設彩色錄影錄音設備。
(1)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
(2)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
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4. 相關錄影資料之保存期限至少為30日
5. 尚未安裝彩色錄影錄音的托嬰中心,最晚應於今年7月1號前裝設完畢。
二、家長可以調閱錄影資料:
1. 當發生托育照顧爭議事件時,兒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可於托育照顧爭議
事件發生或知悉日起14日內,向托嬰中心查閱事發期間之錄影資料。
2. 原則:查閱錄影資料僅得以目視,不得翻攝。
例外:但是基於證據保全需要,申請人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相關
攝錄影音資料。
三、雖然新法明訂了托嬰中心的責任,但還是有幾個實際上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想特別提醒各位父母多加注意:
1. 先跟托嬰中心確認其監視錄影設備是否為彩色且具備錄音功能,以免到時候
無錄影資料可調
2. 依法托嬰中心只須保存影片30天,影片調閱也必須在爭議事件發生或知悉日起
的14天內提出申請。很明顯這兩個期限都有點短,如果申請超過期限,托嬰中心就
可以拒絕提供影片資料,這非常不利於追究後續責任。
雖然超過了申請期限也還是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來保全證據,但是程序會比較麻煩
也會有額外成本。
因此,強烈建議一旦發現有爭議,就要立即申請查閱錄影資料。
如果業者在那邊543,建議直接找主管機關介入或發存證信函採取法律行動了。
3. 因為父母自己不能翻攝影片,如果看完影片發現確實有爭議事件時,
一定要馬上洽請主管機關或警察協助保存相關影音證據,以避免業者事後掩蓋事證。
4. 取得相關資料後,切記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要任意散播影片,
否則業者可能會反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家長提告,以為反制。
最後,如果發現托嬰中心未設置符合規定的監視設備或拒絕提供資料,請大家多多檢舉。
主管機關可以連續處罰三萬元到三十萬元的罰鍰;
情節嚴重的話,甚至可以命停止營業並公布其名稱。
雖然監視錄影不是預防虐童事件的萬靈丹(例如改善照護人數比也很有關聯)。
筆者還是希望透過本文介紹,讓多一點家長了解這個規定。
如果大家一起督促托嬰中心遵守此規定,
對於不肖業者嚇阻力就越強,就更可以預防托嬰中心虐童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