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我剛好最近有研究過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認定方式,但一直有疑惑
排富的規定如下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第一項的20%很好理解,那後面的"或"呢?
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如下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
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
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
薪資分開計算的話,薪資部分的的稅額計算如下
(薪資 - 免稅額(僅限分開者) - 薪資扣除額) * 稅率
也就是說在薪資分開計稅的時候,單人薪資超過 121萬+8.8萬+20萬 = 149.8萬的話
分開的薪資這邊會用 20% 計算,這樣是不是就算後面其他所得的部分算一算適用
12%,而且採用其他所得稅算法在12%以內的家庭,也會無法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再往後延伸其他的20%排富規則是否也是適用此類算法?
所以才會常常聽到有人明明繳12%稅率卻被認定排富?
而且處理補助的單位是公所,認定稅率的卻是國稅局,而者是否保持同調?
這部分的計算方式一直覺地法條寫得很繞,不是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