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新手爸爸
老婆最近跟托育中心簽新約(準公托)
才發現自己已經多繳了1、2個月的“餐點費”
我打電話去詢問餐點費是什麼
(因為我兒子才三個月,奶粉都是我們自己準備的)
回答我說,因為社會局的新規定,泡完奶要放到什麼箱子裡到溫度才可以給小孩子喝....
....
等等...但是你們收的是”餐點費“,你去西堤吃飯,給了餐點費,還要自己準備牛排跟
麵包?
所以我們如果改成泡奶費的話,爸爸可以接受嗎
托育本身難道不包含泡奶嗎?
我能理解也許增加了托育成本,你們就算想要轉嫁成本給我們,至少也得好好跟我們講解
,你們增加了多少成本,並且名目確切
然後講好他會跟老闆先確認一下,下次送兒子去托嬰的時候會跟我解釋(我老婆說沒有被
告知過的記憶,目前兒子住院)
大家最近有因為這個法令被加收一筆嗎?(我簽的是準公托)
P.S感覺法源依據是這個
https://i.imgur.com/P0avp8W.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