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98 (尋找屬於我的星星)
2023-07-03 21:51:56※ 引述《popcorns ( )》之銘言:
: 轉貼自靠北惡質幼兒園ig
: 原文網址:
: https://tinyurl.com/mwb5sadx
: 天哪,看到幼兒園討論區才知道竟然默默通過了這個條例,以後能在全國教保資訊網查詢的
: 幼兒園裁罰紀錄變得有期限,還有三個月六個月就消失的那種(見下圖)
: https://i.imgur.com/QDx63aw.jpg
這張圖出處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03
主 旨:
訂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
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
本規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
下簡稱教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公布期間適用之事項如下:
(一)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教保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布
行為人之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
(二)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三)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教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布教保服務機構名稱及負
責人姓名。
三、
受本法或教保條例規定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廢止設立許可或裁處罰鍰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處分作成後之次日起三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登載處分內
容;其公布期間,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規定如下:
(一)
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六年。
(二)
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五萬元以上:六年。
(三)
處罰鍰三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五萬元:五年。
(四)
處罰鍰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四年。
(五)
處罰鍰六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三年。
(六)
處罰鍰三萬元以上未滿六萬元:二年。
(七)
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未滿三萬元:一年。
(八)
處罰鍰六千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元:六個月。
(九)
處罰鍰未滿六千元:三個月。
依本法及教保條例規定,同一次處分內容包括罰鍰及前項第一款處分之一者,其公布
期間分別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
四、
前點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知悉撤銷或廢止後之次日起七
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解除登載。
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前依本法或教保條例公布之處分,適用本規定所定之公布期
間,並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公布期間屆滿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全國教保
資訊網解除登載。
部 長 潘文忠
引用法條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61 條
4. 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
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50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51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
之姓名。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58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
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第49條第四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71&flno=49
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者,其公布期間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看完你就知道是誰的問題了,當然是教育部呀!!
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