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這個部份是否有和個人資料保護法牴觸?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在這三條中。通常銀行在辦理開戶以及辦理信用卡時都會有個人資料同意書
這部份如果被當事人書面不同意了不就應該刪除嗎?怎麼還會繼續使用呢?
※ 引述《Sgenius (*)》之銘言:
: 你的問題其實很多人都有遇到
: 很多人也都疑惑甚至像你一樣困擾
: 但其實銀行有所法據
: 關於共同行銷 詳見金融控股公司法
: 第 43 條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
: 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
: 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
: 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
: 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
: 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
: 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
: 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
: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
: 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
: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簡單來說,你的"基本資料"是不需要徵求同意,他就可以讓同一金控下的機構使用
: 什麼是基本資料呢? 包括 姓名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這五項
: 所以你沒有簽任何"不同意將基本資料給其他子公司使用"的東西
: 這五種資料就可以在金控裡頭到處流通
: 當然以金融機構的立場 他不見得會希望你清楚"原來要主動拒絕才不會流通啊!"這種事
: 為避免爭議或金管會申訴 我知道有的銀行開戶條約上其實有寫這件事
: 但我不清楚台新的有沒有寫
: 你拒絕的是所謂的"帳務資料" 譬如A壽險 B銀行 是同一個金控
: 你同意帳務資料共享的話 那A壽險的業務員就可以知道你在B銀行有多少錢
: 但你拒絕了 所以A壽險的業務員只知道你是"B銀行的客戶"
: 不會知道你有多少錢 甚至連有幾個帳戶都不知道
: 不過話說回來 自從個資法上路以後 這個造成部分消費者困擾的條款也已被盯上了
: 就在今年四月立法院財委會才提出修正草案
: 以後可不經同意分享的"基本資料"將只剩下姓名和地址
: 隨意幫你找來的新聞 提供參考 http://www.nownews.com/n/2014/04/02/1175882
: ※ 引述《tennis1109 (tennis girl )》之銘言:
: : 我今年初到台新辦理開戶~隔2個月又辦了昇恆昌信用卡
: : 我在辦理開戶的時候~有勾選不同意合併行銷
: : 問題來了~這個月我接到台新金保經的行銷電話
: : 我問他資料哪來的~他說銀行給的~~
: : 剛開始沒有想太多~後來這個保險業務狂打電話~
: : 我手機沒接他電話~他改打我公司電話~這真的惹毛我了~
: : 後來我越想越不對~打電話去台新確認~
: : 他們跟我確認我當時是勾選不同意合併行銷~
: : 我問他們既然我不同意合併行銷為什麼他們會有我的個人資料~
: : 台新給的答案是~
: : 不同意合併行銷只是不會把銀行存款跟信用卡額度提供出去~
: : 但並不包含個人基本資料
: : 這點讓我覺得非常不合理~既然我都不同意合併行銷了
: : 為什麼還可以將我的個資提供給其他子公司?
: : 而且我當時開戶所有同意行銷我都勾選不同意~
: : 台新的意思是~沒有ㄧ條條款是個資不提供給子公司~
: : 還要我過去台新另外補簽額外的條款~讓我更生氣~
: : 也就是說只要到台新開戶不管你同不同意合併行銷
: : 個人資料都可以提供給子公司的意思~除非你另外提出
: : 我覺得自己的個資已經被外洩了~但台新不認同~~
: : 請問有沒有遇到跟我一樣的問題?
: : 薪轉戶 銀行免手續費次數 請直接問公司會計/分行經辦 問者直接刪文
: : 請觀看板規10 大於三行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