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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一銀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沒有切實查核身分證
印鑑遺失很常見
簽名不像,行員把舊簽名的掃描借你參考這種事情也屢見不顯
(想當年我為了一個筆畫的深度不同,搞了半小時最後換印鑑)
(每支原子筆的出墨量,紙質都會影響色深...)
遇到這種事,一銀嘗試裝作和自己毫無關係並不意外
感覺最後應該會把責任都推給那個處理換印鑑的行員
但應該跑不掉懲罰性罰款..
另外一個問題點是,被害人到底應該告銀行還是告詐欺犯?
個人覺得應該針對銀行,要求銀行把錢還來
不管銀行能不能從詐欺犯那裏把錢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