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略說明一下
我專職投資,沒上班,要從美國花旗自己的賬戶匯回台灣(要開台幣和外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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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說我是人頭帳戶不能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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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出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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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不聽解釋,直接送客
花旗覺得我是人頭帳戶是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防杜人頭帳戶範本』
(這是他給我的文件)
http://goo.gl/MSiOCB
裡面第四條第一款有說
『符合「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第2項所列情形者,應拒絕客戶開戶之申請。』
再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99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
(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我想花旗唯一可以拒絕的條文,也只有第六項
但是我是『願意』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包含美國帳戶的交易明細,而花旗『不願意看』
所以我不懂我這邊錯在哪?
我在其他銀行開戶時候,有時也會被刁一下
譬如說:戶籍地,沒有工作,我們銀行內規不行等等
但是我都會說:「請你告訴我,哪個法律或公文說我這樣的狀況不能開戶?
如果有,請您出示相關公文,謝謝』
基本上全部銀行都會知道他們在任何條件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所以都會直接准我開戶
但是花旗竟然會直接說我是人頭帳戶,而且不准解釋,也不給證據,
這才是最令人不能接受
而且花旗知道我上禮拜才把我台中花期的存款帳戶銷戶(因為我想在我家附近重新申請)
如果他們說的合理,我是人頭帳戶
那怎麼說明我之前的帳戶?他們也沒有解釋
我覺得我只是希望用我這個例子,能夠幫助那些想在任何銀行開戶而被刁難的網友
今天金管會負責銀行的人說開戶並不需要提供任何自己資金來源的『證明』
只要說明就好了
我在其他銀行也只會問你的資金來源是哪裡?我說投資所得,
他們就寫上表格,開戶就完成了
我認為一個銀行開戶要你提出自己資金來源的『證明』是很不合理的
我三十幾歲,從國外匯回30萬台幣,然後要我說明30萬台幣哪裡來?
也沒超過洗錢防治法的50萬或個人海外所得稅670萬,是要說明什麼?
而且銀行也不該過問我的交易明細,畢竟這已經涉及我的隱私
哪有去A銀行開戶還要拿B銀行的交易明細才能開戶的道理?
另外法律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就是那幾種狀況不能開戶
如果有懷疑,那必須要有證據,而不能是單憑行員個人喜好
如果我沒有上面那幾種狀況,那就不應該拒絕開戶